传闻(英语:hearsay)证据,在法律上(特别是英美法系),是指某陈述者(declarant)以口头、书面、非语言表述等陈述者认为可行之方式所作陈述(statement)而同时符合以下二条件者:
一般来说,因为可能有作伪证情况的出现,传闻证据不能单独作为立案和分析的依据。实际上,几乎所有法庭都不会采用传闻证据,因为证人宣誓下作出的证据证词并非本人所作,因此本质上是“道听途说”。证人本人不是原证词提出者,所有没有办法区别其真伪,也无法为证词作可靠担保。
举例而论,如果为了证明李某案发时在家中,辩护律师询问宣誓下证人王某道:“张某有没有在案发后告诉你,他在案发时知道李某在家中?”这个问题是不允许被回答的。原因是,辩护律师要求王某作出关于张某证词的传闻证据,而张某没有在庭上宣誓;如果张某不能够亲自回答这个问题(在案发时知道李某在家中),这句询问就会被从纪录上截取掉。但是,如果证人王某和不在场的张某有利益冲突的官司当时正在审理之中,王某便可以作出关于张某(在宣誓下)证词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