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权是声称美国各州有权反对该州认为违宪的联邦政府的行为。根据干涉论,某州可以通过采取行动阻止联邦政府执行该州认为违宪的法律,从而行使在联邦政府和该州人民之间“干涉”的权利。然而在1958年的库伯诉亚伦案(英语:Cooper v. Aaron)中,美国最高法院明确否定了干预权。美国最高法院和联邦下级法院一直认为,宣布联邦法律违宪的权力属于联邦司法机构,而不属于各州。法院认为,在干预联邦法律的执行时,干涉论不是有效的宪法学说。
干涉论与废止论密切相关,废止论认为,各州有权废除被视为违宪的联邦法律,并有权阻止在其境内执行此类法律。
尽管干涉论与废止论相似,但还是有一些区别。废止论是一个州的单独行为,而干涉论是各州联合起来采取的行动。废止论是一个州宣布某条联邦法律违宪,同时声明该法律在该州无效,不予执行。干涉论也是一个州宣布某条联邦法律违宪,但是最初设想的干涉并不导致该州宣布该法律在该州不予执行,而是仍然在该州执行该法律。因此干涉论可被视为比废止论更温和。
一旦确定联邦法律违宪,一个州可以采取多种行动进行“干预”。这些行动包括与其他州就违宪法律进行沟通,试图争取其他州的支持,向国会请愿以废除该法律,在国会中引入宪法修正案或召开修宪会议。
干涉论与废止论经常相提并论,许多同样的原理适用于这两种理论。实务上,干涉论与废止论常常混用。约翰·卡尔霍恩指出这两个词是可以互换的,并指出:“弗吉尼亚州庄严地宣称的干预权,不管是称之为州权,否决权,废止权或其他任何名称,我认为这是我们(美国)系统的基本原则。“在1950年代对美国南部学校的种族隔离进行的斗争中,许多南部州试图通过所谓的“干涉法案”来保护其种族隔离的学校。这些法案实际上将具有废止论的效果。不论这些法案是称为干涉论还是废止论,这些法案都被联邦法院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