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

✍ dations ◷ 2024-12-22 20:30:01 #美国最高法院
议长:南希·裴洛西(民主党) 多数党领袖(英语:Party lead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斯坦利·霍耶(民主党) 少数党领袖(英语:Party lead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凯文·麦卡锡(共和党) 院长:唐·扬(共和党) 选区列表(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congressional districts)议长:迈克·彭斯(共和党) 临时议长:查克·葛雷斯利(共和党) 多数党领袖:米奇·麦康诺(共和党) 少数党领袖:查克·舒默(民主党) 荣退议长:帕特里克·莱希(民主党)政治主题美国最高法院(英语: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一般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联邦法院,为美国三权继总统、国会后最为重要的一环。根据1789年《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对所有联邦法院、州法院和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诉讼案件具有最终(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斟酌决定权的)上诉管辖权,以及对小范围案件的具有初审管辖权。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最高法院通常是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联邦法律的最终解释者,但仅在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范围内。法院不享有判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政治问题的执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政府的司法部门。根据联邦法规,法院通常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八位大法官组成。法官均是由美国总统提名,并且需在美国参议院投票通过后方可任命。一旦获参议院确认任命,法官享有终身任期,他们就无需再服从其原先的政党、总统、参议院的意志来审判。法官保留他们的职位直到去世、辞职、退休或弹劾(不过至今未出现法官被罢免的情况)。在现代话语中,法官通常分为倾向保守派,温和派或自由派的法律哲学和司法解释。每位法官都有一票投票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期有很多案件得到全票通过,但最受人瞩目的裁定不过一票之差(五比四),因为这些判决透露了法官的政治思想信仰及背后的哲学或政治类比。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大楼办公。最高法院有时会俗称为SCOTUS(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字母缩写),类似于其他首字母的缩略词,如POTUS(美国总统)。根据《美国宪法》,最高法院于1789年批准成立。最高法院的权力在《美国宪法》第三条中有详细规定。最高法院是唯一根据《美国宪法》专门设立的法院,而其他法院则由国会设立。国会可把最高法官头衔称呼作“大法官”(Justice),与下级法院法官(Judge)作区别。最高法院于1790年2月2日首次召开会议,并在会议上确定了六位法官职位中的五位法官人选。据历史学家弗格斯·博尔德维奇,在最高法院的第一次会议上:“最高法院首次会议在布朗街皇家交流大楼举行,该大楼距离联邦大厅只有几步之遥。这个象征性的时刻孕育了共和国的承诺以及见证了这个新国家机构的诞生,其未来的权力诚然只存在于一些远见卓识的美国人的想象中。首席大法官杰伊和三名大法官,来自马萨诸塞州的威廉·库欣宾夕法尼亚州的詹姆斯·威尔逊和弗吉尼亚州的布莱尔约翰·布莱尔头戴假发,身着官服威严地坐在一大批观众面前并等待着有些事情发生。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因为无案可审。闲着一周,他们休会到九月,然后各回各家了”。第六名成员詹姆斯·伊雷德尔直到1790年5月12日才得以确认。由于全席法院只有6名大法官,因此所有判决都是经过多数也就是三分之二的表决(四对二的投票表决)而做出决定。然而,从1789年法定的四名法官人数开始,国会一直准许法院少于正式成员做出表决。在首席法官杰伊、拉特利奇和埃尔斯沃斯时期,上审讯案件不多;第一个判决的是西方诉巴恩斯案(英语:West v. Barnes)(1791)涉及的程序性问题案件。最高法院没有自己的办公大楼且声望不大,这样的境况并未因审讯那个时代最受瞩目的案件而得到改善,却由奇泽姆诉乔治亚州案(1793)在两年内通过的《第十一条修正案》得以推翻。在马歇尔法院(1801-35)期间,最高法院的权力和声望得到大大提升。在马歇尔的领导下,最高法院确立了对国会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 包括将最高法院定为《宪法》最终的解释者(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并作出了若干重要的宪法判决以赋予联邦政府和各个州之间权力平衡的形式和实质。(特别是,马丁诉亨特之承租人案、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和吉本斯诉奥格登案)。马歇尔法庭也终结了仿照英国法院,每个法官在每起案件中依次撰写司法意见的做法,而是由一人撰写多数意见书。在马歇尔任期内,1804至1805年期间,塞缪尔·查斯大法官的弹劾和无罪判决有助于巩固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尽管此事脱离了最高法院的控制。坦尼法庭(1836-1864)作出了若干重要判决,例如谢尔顿诉西尔案,认为尽管国会不能限制最高法院的听审,但可限制联邦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以防止他们涉及某些范畴的审理案件。然而这主要是斯科特诉桑福德案的判决引起内战而为人铭记。在重建时期,蔡斯、韦特和富勒法院(1864-1910)将新的内战修正案解释为《宪法》,并制定了实质性正当程序的理论(劳克莱与纽约州案;阿黛尔诉合众国案)。在怀特和塔夫脱首席大法官(1910-1930)的领导下,最高法院认为《第十四修正案》保证了《人权法案》对包括州政府在内的各级地方政府都有效(基特洛诉纽约州案),其中涉及新的反托拉斯法(标准石油公司诉合众国案),维护军事征兵的合宪性(选择性法律草案案件),并将实质性正当程序原则上升至至其最高点(艾德金斯诉儿童医院案)。在休斯、斯通和文森首席大法官(1930 - 1953年)法院期间,最高法院在1935年获得了独立的办公大楼,并变更了对《宪法》的解释,对联邦政府的权力进行了更宽广的解读,以促进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新政的推行(最突出的是西岸宾馆诉帕里什案、维卡德诉费尔本案、合众国诉达比案和美利坚合众国诉巴特勒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最高法院继续支持政府公权力,认定日公民的拘留(是松诉合众国案)和强制宣誓(迈纳斯维尔学区诉戈比蒂斯案)合宪。然而,戈比蒂斯案很快被推翻(西弗吉尼亚教育局诉巴尼特案),钢铁公司占领案(英语: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制约了最高法院亲政府的趋势。以第1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为首的沃伦法院(1953-1969年)是美国历史上最为自由派的最高法院,期间大幅扩大了宪法公民自由的力量。认为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违反了平等保障(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博林诉夏普案和格林诉新肯特县县教育董事会案),传统的划分选区违反了选举权(雷纳德诉西蒙斯案)。此外,还承认了隐私权(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限制了宗教在公立学校(最著名的是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和阿宾顿学区诉维权案)中的作用,保证了《人权法案》对包括州政府在内的各级地方政府都有效---最突出的是马普诉俄亥俄州案(证据排除法则)和吉迪恩诉温赖特案(指定律师的权利)---并要求被疑人有权知道自己的所有权(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与此同时,法院则要求公众人物在指控媒体报道涉嫌诽谤时必须遵循的原则(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为政府提供获得反垄断胜利的完整运作。伯格法院(1969-1986)标志着保守派的崛起。虽然其间还扩大了格里斯沃尔德的隐私权,以七比二通过堕胎合法化(罗诉韦德案),但在肯定性行动上(加利福尼亚大学诉巴克案)和竞选财政法规(巴克利诉法奥里奥案)产生了严重分歧,以及关于死刑制度的犹豫不决,首先裁定大多数申请是有缺陷的程序(弗曼诉佐治亚州案),然后裁定死刑本身并不违宪(格雷格诉乔治案)。伦奎斯特法院(1986 - 2005)使最高法院正式由保守派控制,复兴联邦制的司法解释而著称,强调宪法授予国会权力的限制(合众国诉洛佩兹案)和对这些权力限制的效力(塞米诺尔部落诉佛罗里达州案、伯尔尼市诉弗洛雷斯案)。法院也判定仅招生单性别学员的学院违反平等保护(合众国诉弗吉尼亚州案),反鸡奸法是违反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法律(劳伦斯诉得克萨斯州案),以及分项否决权(克林顿诉纽约市案) ,但维持了学券制(泽尔曼诉西蒙.哈里斯案),并重申了罗伊对堕胎法的限制(计划生育组织诉凯西案)。在2000年的总统选举中,最高法院对布什诉戈尔案中决定重新点算选票结束了选举,这是有争议的。罗伯茨法院(2005年至今)被一些人认为是比伦奎斯特法院更为倾向保守派。其中一些主要判决涉及联邦法律优先适用(惠氏公司诉莱文案),民事诉讼程序,堕胎(冈萨雷斯诉卡哈特案),气候变化(麻塞诸塞州控告美国环保署),同性婚姻(合众国诉温莎案和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和《权利法案》,特别是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第一修正案),海勒案和麦当劳案(第二修正案)和巴泽诉里斯案(第八修正案)。《美国宪法》第三条并没有制定大法官人数。1789年的《司法法案》要求任命6名大法官,随着国界的增加,国会增加了大法官人数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司法诉讼:于1807年增加到7人,在1837年增加到9人,而在1863年增加到了10人。1866年,根据首席大法官查斯的要求,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接下来的三名退休大法官的空缺不会填补,使大法官人数维持7人。因此,在1866年,大法官的总人数降到了9人,在1867年又降到了8人。然而在1869年,《巡回法官法》重新将大法官人数规定至9人,这一数字也一直保持至今。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在1937年试图扩大最高法院的规模。他建议总统可以提名另一名法官取代任何超过70岁6个月但还没有退休的联邦法官,并可以借此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增加到15名。这项提议表面上是为了减轻老年法官的负担,但所有人都知道,真正的理由是是为了向法院填塞支持罗斯福新政的法官。这个常被称为“最高法院填塞”的计划没有在国会通过。然而,威利斯·范·德文特大法官退休,大法官席位由参议员雨果·布莱克替换后,最高法院的平衡开始转移。到1941年底,罗斯福已经任命了七名大法官,并将哈伦·菲斯克·斯通升任为首席大法官。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最高法院法官。”虽然大法官的判定最终可能与总统的期望相违背,大多数提名总统候选人都会宣扬其意识形态观点。美国《宪法》未对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任职资格作任何规定,总统可提名任何人担任这一职务,但须经参议院批准。近代,参议院批准的过程引起了新闻界和宣传组的高度重视,游说参议员批准或拒绝提名候选人取决于其档案是否符合党派观点。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就提名是否应以正、负或中立报告提交参议院全体议员提出听证和投票。委员会亲自面试候选人是较新的做法。在1925年,哈伦·菲斯克·斯通是第一位提名候选人委员会的听证会上出现的提名候选人。斯通试图消除关于他与华尔街关联的担忧,而近代的质疑做法在1955年出现始于约翰·马歇尔·哈兰二世。一旦委员会将提名法案提交全院会议并附审查报告,参议院全体议员将进行审查。反对相对来说是不常见的;参议院已明确地反对了十二名最高法院的提名人,最近一次的反对提名是在1987年的罗伯特·博克。尽管参议院的明文规定并不一定认可在司法委员会中投反对票来阻止提名,但在2017年之前,一旦参议院全体议员的辩论开始,阻挠议事的议员将可能阻挠提名。林登·约翰逊总统提名担任大法官的亚伯拉罕·亚伯·方特斯于1968年接任厄尔·沃伦为首席大法官,这是阻挠最高法院提名的第一个成功案例。这包括了共和党和民主党参议员所关注的方特斯的伦理观。唐纳德·特朗普总统提名尼尔·戈萨奇填补安东宁·斯卡利亚的空缺席位,这是第二个经阻挠成功提名的案例。然而,与福塔斯的阻挠者不同,只有民主党参议员投票反对戈萨奇的提名,因为他们对戈萨奇保守的司法哲学表示怀疑。此前共和党多数派曾反对接受奥巴马总统提名的梅域·加兰填补空缺。这导致共和党多数派取消规定以消除对最高法院提名的阻挠。并非每个最高法院的被提名人都可获得参议院投票。总统可以在任命投票发生之前撤回提名,撤回通常是因为参议院明确反对提名人;最近撤回提名的是在2006年的哈里特·米尔斯。参议院也可能无法按提名行事,届时将在会议结束时终止。例如,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总统在1954年11月第一次提名约翰·马歇尔·哈兰二世时,没有参议员采取行动;艾森豪威尔总统在1955年1月重新提名哈兰,参议院在2个月后批准了其提名。最近,如前所述,参议院未对在2016年3月提名梅域·加兰的提名有任何动作;该提名于2017年1月份到期,而该空缺后来由特朗普总统任命的尼尔·戈萨奇填补。一旦参议院确认大法官提名,总统必须在新法官任职前签署一份带有司法部印章的委任状。大法官的资历是基于任命日期而不是确认或宣誓日期。1981年以前,大法官的审批程序通常很快。从杜鲁门到尼克松政府,大法官的任命通常在一个月内得到批准。然而,从里根政府到现在,这个过程需要更长的时间。一些人认为这是因为国会认为法官比过去更具政治色彩的作用。根据国会研究机构统计,自1975年以来提名至参议院投票的平均天数为67天(2.2个月),而其中值为71天(或2.3个月)。当参议院休会时,总统可以临时任命填补空缺。休会期间的被任命者只有在下一届参议院会议结束(少于两年)前任职。参议院必须确认被提名人是否能够继续任职;在休会期间任命的两名首席大法官和十一名大法官中,只有首席大法官约翰·拉特里奇随后并未得到参议院的确认。自德怀特·艾森豪威尔后,再没有总统在参议院休会期间任命大法官。这种做法即使是在低级的联邦法庭也是非常罕见和具有争议的。1960年,在艾森豪威尔作出三次这样的任命之后,参议院通过了“参议院意见”的决议,在休会期间的任命只能在“异常情况”下作出。这些决议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是表达了国会的意见以指导行政命令。2014年最高法院在国民劳工关系委员会诉诺埃尔坎宁案中限制总统休会期间任命(包括最高法院的任命)的权力,表示参议院自行决定参议院会议何时举行(或休会)。大法官布雷耶判决书指出:“我们认为,关于休会期间的任命,参议院可根据需要在自己的规则下举行会议,并保留参议院事务的能力。”这项判决允许参议院通过预案会议来防止休会任命。《美国宪法》规定,所有大法官一经上任,“如行为端正”则可终身任职(除非是在参议院休会期间的任命)。“行为端正”一词意味着大法官可以终身任职,除非他们被国会弹劾并被定罪、辞职或退休。仅有一名大法官被众议院(塞缪尔·查斯,1804年3月)弹劾,但参议院于1805年3月判决他无罪。在最近发生的现任大法官弹劾包括威廉·道格拉斯在1953年和1970年两次听证会审查; 亚伯拉罕·亚伯·方特斯在1970年辞职,1969年曾组织听证会,然而没有在众议院投票表决。没有制度解释可以换掉大法官,即使其由于疾病或伤害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都不能(或不愿意)辞职。因为大法官的任期是终身的,其空缺时间是不可预知的。有时,空缺很快出现,很多时候和政治形势有关。就像1960至70年代大法官更换频繁,刘易斯·F·鲍威尔和威廉·伦奎斯特提名填补雨果·布莱克和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空缺,他们都在一个星期内退休或辞职。有时候,提名之间有很长一段时间,例如1994年斯蒂芬·布雷耶获得提名接任哈利·布莱克蒙,到约翰·G·罗伯茨于2005年的提名替补桑德拉·戴·奥康纳的席位相隔了11年(尽管罗伯茨的提名被撤回并在伦奎斯特去世后重新提名为首席大法官)。尽管可变,除了四位总统以外,其他总统都能够至少任命一名大法官。威廉·亨利·哈里森上任后一个月去世,然而他的继任者约翰·泰勒在总统任期内任命了大法官。同样,扎卡里·泰勒上任十六个月后去世,但他的继任者米勒德·菲尔莫尔也在该任期结束之前提出了最高法院的提名。在亚伯拉罕·林肯遭到暗杀后成为总统的安德鲁·约翰逊由于最高法院席位的减少,而不能任命大法官。自富兰克林·罗斯福后,除吉米·卡特外,所有总统均有参与大法官的提名和任命。卡特是唯一一个在总统任期内没有机会任命大法官的。同理,詹姆斯·门罗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和乔治·W·布什总统都没有机会在第一任期内任命大法官,但在第二任期期间任命了大法官。任职满一个任期的总统都至少有一次机会任命大法官。比尔·克林顿和贝拉克·奥巴马均在第一个任期内提名了两位大法官,其中奥巴马在2016年提名了第三名大法官,但受共和党阻拦而无法上任。三位总统安德鲁·杰克逊,亚伯拉罕·林肯和富兰克林·罗斯福任命的大法官是全体任职合共超过100年的。以下是美国最高法院当前的大法官,表中“确认票数”指参议员确认总统提名时的票数。资历最浅的法官为布雷特·卡瓦诺,他于2018年7月9日被总统唐纳德·特朗普提名并于同年10月6日确认。布雷特·卡瓦诺于同日正式上任。2018年9月,卡瓦诺成为自民意调查开始以来得票率最低的最高法院提名人。调查显示,40%的受访民众反对任命其为最高法院大法官,而赞成这一决定的民众仅占31%。罗伯茨, 约翰·格洛佛约翰·格洛佛·罗伯茨(美国首席大法官)托马斯, 克拉伦斯克拉伦斯·托马斯金斯伯格, 鲁思鲁思·金斯伯格布雷耶, 斯蒂芬斯蒂芬·布雷耶阿利托, 塞缪尔塞缪尔·阿利托索托马约尔, 索尼娅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卡根, 艾蕾娜艾蕾娜·卡根戈萨奇, 尼尔尼尔·戈萨奇卡瓦诺, 布雷特布雷特·卡瓦诺48白宫幕僚秘书(2003–2006)最高法院目前有5名男性大法官和3名女大法官。在八名法官当中,有一名是非裔美国人(托马斯大法官)和一名西班牙裔美国人(索托马约尔大法官)。有两名法官的父母至少有一方是移民:阿利托法官的父母出生于意大利,金斯伯格的父亲出生于俄罗斯。五名大法官是罗马天主教徒,三名是犹太教; 其中目前尚不清楚赫尼尔·戈萨奇是天主教徒还是美国圣公会教徒。大法官平均年龄为65岁8个月。所有现任大法官都有常春藤联盟的教育背景。4名大法官来自纽约州,1名来自加利福尼亚州,1名来自新泽西州,1名来自佐治亚州,1名来自科罗拉多州, 一名来自华盛顿特区。在19世纪,每个大法官都具有欧洲血统(通常是北欧人),而且几乎是新教徒。多样性主要是在地理上的,代表了该国的所有地区,而不是宗教,种族或性别的多样性。大多数大法官都是基督教新教徒,其中包括36名美国圣公会教徒,19名长老会教徒,10名自然神论者,5名卫理公会派教徒和3名浸信会教徒。第一位天主教大法官是1836年任命的罗杰·B·坦尼,第一位犹太法官是1916年任命的路易斯·布兰迪斯。自那时以来,总统任命至少一位天主教和犹太人大法官作为平衡,近年来情况已经扭转。现时最高法院均由犹太人和天主教徒组成,特别是以逾半人口信仰基督新教的美国显著特别(犹太人和天主教徒只占美国四分之一的人口),目前至少有5位天主教大法官。种族和性别的多样性在二十世纪末期开始不断增大。瑟古德·马歇尔于1967年成为第一个非裔美国人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于1981年成为第一位女性大法官。非裔美国人克拉伦斯·托马斯于1991年继任了马歇尔的席位。奥康纳之后,鲁思·巴德·金斯伯格于1993年成为了第二位女性大法官。奥康纳退休后,接着索尼娅·索托马约,第一个拉丁裔女性大法官于2009年加入最高法院,以及在2010年8月7日任命的艾蕾娜·卡根大法官,最高法院历史上共有四名女性大法官。最高法院历史上有六名在外国出生的大法官:詹姆斯·威尔逊(1789-1798),出生在苏格兰的卡斯卡地区;詹姆斯·艾德尔(1790-1799),出生在英国的刘易斯·威廉·帕特森(1793-1806),出生于爱尔兰安特里姆县;大卫·布鲁尔(1889-1910),出生于土耳其士麦那;乔治·萨瑟兰(1922-1939),出生于英国白金汉县以及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1939-1962),出生于奥地利维也纳。目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共有三位退休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和大卫·苏特、安东尼·肯尼迪。退休大法官不会再参与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工作,但可能被临时指派到下级联邦法院办公,其中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为主。这类指派乃系基于下级法院院长请求,经退休法院同意后,由首席大法官指派。近几年来,奥康纳大法官便曾在数个联邦上诉法院中办事,另外,苏特大法官也经常在其担任大法官前任职的第一巡回上诉法院中参与审判。退休大法官的地位类似于巡回法院或区域法官,拥有高级的地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有资格担任的退休地位(而不是简单的辞职)是基于同一年龄和公职人员的标准。大法官有时策略性地由于个人,制度或党派等重要的因素而作出计划离开大法官席位的决定。精神衰弱和死亡的恐惧往往是导致大法官退休的主因。当大法院休会期间和在非总统选举年份期间,通过一次退休最大化最高法院的实力和合法性的愿望,表明对机构健康的关切。最后,特别是近几十年来,许多大法官已经将他们的离职时间与总统任期相匹配,以确保任命有志同道合的继任者。桑德拉·戴·奥康纳大卫·苏特肯尼迪, 安东尼安东尼·肯尼迪法院的许多内部运作是由基于法官的资历进行的;不论其服务时间长短,美国首席大法官被认为资历最深的法官。而大法官乃是依据任命的次序论资排辈的。在法庭会议期间,大法官根据资历排座,首席大法官坐在法庭中央,大法官则坐在候补席上。最资深的大法官坐在首席大法官右侧,而最资浅者坐在离大法官最远的左侧。因此,最高法院目前的坐席从面向法庭的方向,从左至右为:戈萨奇、索托马约尔、布雷耶、托马斯(最资深的大法官)、罗伯茨(首席大法官)、金斯伯格、阿里托、卡根和卡瓦诺。在官方发布的年度法庭照片中,法官的排位与坐席排位类似;5名最资深大法官坐在前排,他们在法庭会议期间也是按照同样的顺序排序(在最新的照片中,在斯卡里亚去世前,前排坐席包括托马斯、托马斯、罗伯茨、肯尼迪和金斯伯格)以及站在他们后面的4名在资浅的大法官,也是按照他们在法庭会议期间(索托马约尔、布雷耶、阿利托、卡根)的席位排位的。在大法官们的闭门会议上,目前的做法是由首席大法官首先发言,接着由最资浅者开始依序发表意见,资历最深的大法官最后发言。这些会议中最资浅的大法官在单独召开会议时可能需要做任何微不足道的任务,例如假如有人敲会议室的门,将由最资浅的大法官来应门,以及将最高法院的命令传达给最高法院的书记员。大法官约瑟夫·斯托利任职资浅大法官最久,任期从1812年2月3日至1823年9月1日,共4,228天。紧随其后是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为4199天,1994年至在2006年1月31日。塞缪尔·阿利托也在同一天加入最高法院。截至2017年,首席大法官的薪资为263,300美元,其他大法官则为251,800美元。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节规定,禁止国会降低现任大法官的薪资。一旦大法官符合退休年龄和退休任职的规定,其可申请退休。大法官的退休金是基于联邦政府的雇员使用的相同公式计算的,但与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一样,大法官退休金将不会低于退休时的薪资。虽然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的,但大法官也不代表或接受政党的官方认可,而立法和行政部门也普遍接受了这种做法。然而,大法官在法律和政治界被非正式地分为司法保守派、温和派或自由派。这种倾向通常是指法律前景而不是政治或立法方面。大法官的提名需由在立法机构的政治人士赞同,他们以投票通过或不赞成大法官的提名。继赫尼尔·戈萨奇的任命确认后,最高法院由5名由共和党总统任命的大法官和4名由民主党总统任命的大法官组成。现在普遍接受的是,罗伯茨首席大法官和大法官托马斯和阿利托(由共和党总统任命)组成了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大法官金斯伯格、布雷耶、索托马约尔和卡根(由民主党总统任命)组成了最高法院的自由派。肯尼迪大法官(由里根总统任命)通常被认为是“保守派,却偶尔支持自由派”。在斯卡里亚大法官去世后,中间派常常是决定了保守派和自由派两翼间意见不一致案件结果的关键一票。根据戈萨奇在第10巡回上诉法院的良好记录看来,他是属于很保守派的大法官。汤姆·戈德斯坦2010年在SCOTUS博客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到,大众对最高法院是在意识形态方面进行大幅划分,每一方在每一轮都推动一个议程如漫画旨在“在很大程度上适应某些先入为主的偏见”。他指出,在2009年的任期,近一半的案件是全体一致决定的,只有约20%由5票对4票决定的。只有十分之一的案件涉及狭义的自由派/保守派的划分(如果不包括索托马约尔的案件,则更少)。他还指出,几个案例反驳了最高法院的派别划分的普遍观念。戈德斯坦进一步指出,大量的先前的刑事被告人撤回诉讼(通常是法官判定下级法院明显错误应用先例并在没有通报或论证的情况下扭转这种情况)就是表明,保守派的大法官没有积极的意识形态。同样地,戈德斯坦也表示,自由派的大法官更有可能作废国会的法令,显示出对政治进程的不尊重,并且不尊重先例,也缺乏优点:托马斯是最经常呼吁推翻先例的(即使长期以来)他曾经错误地做出判定,在2009年任期间,斯卡里亚和托马斯是投最多反对票,判定国会立法无效。根据SCOTUS博客的统计数字,2000年至2011年的12个任期中,平均19个主要问题(22%)的判定是由5-4票决定,平均70%的分歧意见由最高法院以传统意识形态派别判定的(约占所发表陈述的15%)。在那段时期里,保守派集团在62%以意识形态为主的判决的时候占多数,占所有5-4票判决的44%。2010年10月任期,最高法院判决了86起案件,其中包括75件已签署的多数意见和5份判决撤销(最高法院驳回下级法院,不提出异议,不对案件发表陈述)。4起案例以未签名陈述判定,2起案例需最高法院做出确认,还有2起案例的案件作出判定,另有2起案件驳回不予受理。由于大法官卡根曾任美国总检察长,她回避了26起案件。在80起案例中,有38例(约为48%,自2005年10月任期以来最高的比例)是全体一致(9-0或8-0)的判定,16例是以5-4票判定的(约20%,而在2009年10月任期是18%,在2008年10月任期为29%)。然而,在16例的5-4票判决中的14例中,最高法院以传统的思想路线划分(属于自由派的是金斯伯格、布雷耶、索托马约尔和卡根),保守派包括罗伯茨、斯卡里亚、托马斯、阿利托以及肯尼迪大法官的“关键票”)。占这16例中的87%,是过去10年来最高的比例。在肯尼迪大法官加入后,保守派集团在5-4票判决中占63%。2011年10月任期,法院判定了75起案件。其中,33例(44%)全体一致判定,15例(20%,与前一任期相同的比例)由5-4票判定。后15年,最高法院根据意识形态线划分了10次,肯尼迪大法官与保守派的大法官(罗伯茨、斯卡里亚、托马斯和阿利托)站队5次,与自由派的大法官(金斯伯格、布雷耶、索托马约尔和卡根)站队5次。2012年10月,最高法院判决了78起案件。其中五起是以未签名陈述判决的。78项判决中有38项(占判定的49%)是全体一致的判决,而24项判定是完全一致的(即所有参与的大法官有同一个陈述)。自2002年10月的任期以来,这是法最高院十年来全体一致判决的最大比例(51%的判决是全体一致作出的)。最高法院在23个案件中分立为5-4判决(占总数的29%);其中有16个案件是以传统意识形态划分,首席大法官法官罗伯茨、大法官斯卡里亚、托马斯和阿利托是站在同一个阵营,金斯伯格、布雷耶、索托马约尔以及卡根则站在另一个阵营,而肯尼迪大法官则具有决定权。在这16起案件中,肯尼迪法官大法官有10例是站在保守派阵营,有6例是站在自由派阵营。其中在3起案件的判决中,大法官阵营划分非常有趣,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加入肯尼迪、托马斯、布雷耶和阿利托大法官为多数派,而大法官斯卡里亚、金斯伯格、索托马约尔和卡根则为少数派。大法官之间意见一致最多的是金斯伯格和卡根,在他们投票的75个案件中,同意了72件;意见最不一致的是大法官金金斯伯格和阿利托,他们投票的77件案件中,同意了45件。根据他作为最高法院“关键票”的立场,肯尼迪大法官在24起案例中的20起及任期内78起案例中的71起站在5-4票判定的多数方。最高法院于首次会议于1790年2月1日在纽约市招商局交流大楼举行。当费城成为首都时,最高法院在1791年至1800年在旧市政厅办公前,曾在独立厅举行了短暂的会议。政府搬到华盛顿特区后,最高法院在美国国会大厦的多个地方办公,直到1935年,最高法院终于有属于自己的办公大楼了。四层楼高的最高法院大楼是由卡斯·吉尔伯特(Cass Gilbert)设计,其古典风格配上大理石外墙与国会大厦和国会图书馆周围的建筑物相当。该大楼包括法庭,大法官大厅,拥有广泛法律书籍的图书馆,各种会议场所和配套设施如健身房。最高法院的建筑物是属于国会大厦建筑的范围,但其警察部队独立于国会警察局。位于One First Street NE和马里兰大街,即美国国会大厦的街对面,美国最高法院大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4时30分向公众开放,周末和假期不开放。 参观者不得自己参观法庭。建筑内有一个自助餐厅,一个礼品店,展品以及时长1.5小时的资讯片。最高法院必会期间的上午9时30分至下午3时30分,每小时都举行有关法庭的讲座,无需预定。当法院举行会议期间,公众可以出席口头辩论,在十月至四月每两周的周一、二、三的早上(有时候是下午)举行,其中十二月至二月休息。参观者坐席先到先得。一场辩论赛大概有250个座位。开放席位的数量随着不同案件的情况而不同;对于重要的案件,一些游客前一天到达,需等到夜晚。从五月中旬至六月底,最高法庭从上午十时开始发布命令和撤销,这些15至30分钟的会议也以类似的方式向公众开放。最高法院警察可以回答公众的问题。国会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授权控制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对于两个州或以上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审和专属管辖权,但他们可能拒绝开审这类案件。同时,最高法院还拥有初始非专属管辖权,以听审“大使,其他部长,领事馆或外国副领事组织的一切诉讼,美国与其他国之间的一切争议以及所有诉讼或一国对另一国公民或外侨的诉讼。”在1906年的合众国诉希普案,最高法院维护其初审管辖权起诉藐视法庭的个人。由此所产生的诉讼仍然是最高法院历史上唯一的蔑视诉讼且进行刑事审判的事件。蔑视诉讼起因于在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兰允许埃德·约翰逊的律师提出上诉后, 约翰逊晚上在田纳西州查特怒加市以私刑处死。一个私行死刑的暴民在一名地方警长的协助下将约翰逊被从他的监牢中移走,并将其挂在大桥上。之后,一名副警长用别针在约翰逊的身上钉了一张纸条:“致哈兰大法官,现在来找你的老黑吧。”当地警长,约翰·希普(John Shipp)以最高法院的干预作为私刑的理由。最高法院任命其副书记员为特别主事人主持在查塔努加的审判,且在华盛顿最高法院大法官前进行了结辩陈词。9名犯人被判犯藐视罪,3名犯人判处3至90日的监禁,其余6人判处60天的监禁。然而,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最高法院都有只有上诉管辖权,包括签发职务执行以及禁止下级法院的令状。考虑到基于其初审管辖权的案件不多,于是几乎所有案件都在最高法院上诉。实际上,仅有的涉及初审管辖权且最高法官听审的案件是州与州之间的争执。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包括来自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通过调取案卷的令状,调取案卷的令状前的认证和刑事责任问题),美国武装力量法院(通过调取案卷的令状),波多黎各最高法院(通过调取案卷的令状) ,维尔京群岛最高法院(通过调取案卷的令状),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通过调取案卷的令状),以及“作出判定的国家最高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或法令”(通过调取案卷的令状) 。在最后一起案件中,如果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拒绝听审上诉或缺乏听审上诉的管辖权,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例如,佛罗里达地区上诉法院拒绝作出判决,如果(a)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拒绝调取案卷的令状,如佛罗里达州之星诉B. J. F.案,或(b)地方上诉法院发布了一项引用法院判词的决定,只是肯定了下级法院的判定,而不讨论案件所涉及的实体问题,那么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这是因为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缺乏听审类似判定的上诉管辖权。基于1789年的《司法法案》创立的最高法院的权力可接受考虑国家法院而不仅仅是联邦法院的上诉。通过对且在马丁诉亨特之承租人案 (1816)和科恩斯诉弗吉尼亚州(1821)中判决中看出这是最高法院的早期历史始终坚持的。尽管有几种允许所谓“程序与附随审查 ”的国家案件,但最高法院是唯一一个对国家法院判决的直接上诉具有管辖权的联邦法院。由于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联邦法院只能受理“案件”或“争议”,最高法院不能像一些州最高法院那样不提供咨询撤销而作出判定。例如,在Defunis诉 Odegaard 416 U.S. 312(1974)案中,416 U.S. 312 (1974)法院驳回了诉讼,质疑法学院平权政策的合宪性,因为原告学生开始诉讼后已从该学院毕业,最高法院的判定是无法补救原告所受损害。然而,最高法院认定在某些情况下,听审似乎没有意义的案件是有益的。如果一个问题是“可以重新回避审查”的话,即使原告在最高法院并一定会得到有利结果,最高法院也会处理该问题。在罗伊诉韦德案(1973)以及其他堕胎案件中,410 U.S. 113 (1973)最高法院也会处理怀孕妇女所提出的堕胎要求,即使后来不怀孕了。因为通过下级法院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的案件的处理时间通常比正常妊娠期的时间要长。另一个诉由消失的例外是自愿停止非法行为,最高法院考虑再次发生这种行为的可能性以及原告人是否需要救济。美国共分为13个巡回上诉法院,其中每一个上诉法院均由最高法院分配一个“巡回大法官”。虽然这个概念在共和国的历史上一直存在,但其意义却随时间推移而变化。根据1789年的《司法法案》,每个大法官都必须在审判区管辖范围内或在指定巡回法庭内作巡回审判,并与当地法官一起审议案件。这做法由于巡回审判路途遥远和困难而遇到许多大法官的反对。此外,大法官在巡回法庭可能判定与最高法院利益冲突的案件。巡回审判于1891年废除。如今,在审判区管辖范围内的巡回大法官负责处理某些类型的申请,根据大法院的规定,这些申请可以通过一名大司法进行解决。其中包括紧急中止(包括在死刑案件中执行死刑的中止)的申请以及在审判区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引起的“全令状法案”的禁令以及日常要求如请求延长时间。过去巡回法官有时还在刑事案件中作出保释,人身保护令,以及上诉许可调案令的申请。一般而言,大法官通过单地批示“批准”或“拒绝”或进入标准的秩序形式来解决这类申请。然而,如果大法官愿意的话,可以选择在申请上写上陈述 - 被称为内部陈述。巡回大法官可作为该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但在过去的一百年里几乎不曾发生。在上诉法院,巡回大法官的资历比巡回法庭的审判长高。首席大法官传统上会分配到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第四巡回法院(包括马里兰州和弗吉尼亚州,哥伦比亚特区周围的州)以及联邦巡回法院。每个大法官会分配到一或两个巡回法院。截至2016年2月25日,大法官巡回法院分派如下:现任法官中有四名被分配到他们以前担任巡回法官的巡回法院:罗伯茨首席大法官(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布雷耶大法官(第一巡回上诉法院)、阿利托大法官(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和肯尼迪大法官(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的任期从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 并持续到次年6月或7月初。每个任期由大约两周的交替时期组成,称为“坐席”和“休会”。大法官们在坐席期间听审案件并作出判决;他们在休会期间讨论案件并撰写陈述。几乎所有案件都以请愿书方式提交给最高法院,通常被称为“上诉书”。最高法院可以根据任何民事或刑事案件的任何一方的呈请给予的复审令,审查联邦上诉法院的任何案件。如果这些判决涉及联邦法律或宪法法律的问题,法院可能只会审查“州最高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的一方是上诉人,非提请人是被告。无论哪一方在初审法院发起诉讼,所有案件名称都是上诉人诉被告人。例如,亚利桑那州诉埃里内斯·米兰达案是以国家的名义对个人提起刑事起诉。如果被告已定罪,那么在向最高法院上诉时,将确认其定罪。而当米兰达以其向提出案件上诉申请时,该案的名称将变为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有些情况是属于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比如当两个州之间有争议时或者当美国与一个州之间出现争端时。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可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的例子包括合众国诉得克萨斯州案,该案旨在确定是否一宗地属于美国或得克萨斯州。弗吉尼亚州诉田纳西州案,是否两州错误划分的边界可由最高法院进行更改以及州与州之间的正确边界设定是否需要国会批准。虽然自1794年以来没有发生类似乔治亚诉布列斯福德案的案件,各方法律行动中,最高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并可以要求陪审团判定事实争议。另外两个初审管辖权案件涉及殖民时代通航水域之下的边界和权利的新泽西州诉特拉华州案,诉以及河岸州上游水域的水权的堪萨斯州诉科罗拉多州案。投票请求调审令的法院会议为讨论会。讨论会是在9个大法官内部的私人会议;将公众和大法官的书记员排除在外。如果4名大法官投票通过上诉,案件将进入简报通报阶段;反之,案件结束。除死刑案件及其他最高法院要求被告通报的案件外,被告不需要提交对请求调审令的答复。最高法院只提供拒绝请求调审令的“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最高法院规则10中阐明原因。原因包括:当不同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同一法律或宪法规定的解释发生冲突,律师称之为情况“巡回法院分裂”。如果法庭投票拒绝请求调审令,如绝大多数上诉一样,通常是没有评论的。拒绝请求调审令并不是判决案件的案情,而下级法院的判决将是拒绝上诉案件的最终判决。管理大量的最高法院每年收到的请求调审令(最高法院每年收到7000多件的请求调审令,但每年仅100或以下案件会进行简报或听审口头辩论),最高法院采用了称为“调审令池“的内部案件管理工具。目前,除了大法官阿利托和戈萨奇,其他大法官都参加复审小组。当法院提出请求调审令时,该案子设定为口头辩论。双方将就案件的案情简要介绍案件的不同之处,他们可为批准或拒绝请求调审令而提出不同的理由。经双方同意或最高法院批准,“法庭之友”也可以提交辩护状 。最高法院从10月至4月每月举行2周的口头辩论。每一方都有三十分钟的时间提出其论点(法院可能会选择给予更多的时间,但很罕见),在陈述时间里,大法官可能会打断律师并提问。上诉人首次发表陈述时,可以在被告陈述结束之后,预留一些时间来驳回被告的论据。如果另一方同意,法律之友可代表一方作出口头辩论。最高法院建议律师假设大法官熟悉并阅读了案件的简报。为了向法庭提出抗辩,律师必须首先被最高法院律师协会承认。每年约有4000名律师加入该协会。最高法院律师协会预计有23万名会员。实际上,诉状仅限于数百名律师。其余律师加入协会需缴纳一次性费用200美元,每年赚取大约75万美元。律师可以以个人或团体的名义承认。团体承认是在最高法院现任法官面前进行的,其中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批准接纳新律师的动议。律师通常申请协会是为了将承认整数放在办公室或简历上显示。如果他们希望参加口头辩论,他们也可以获得更好的坐席。最高法院律师协会的成员也可以进入最高法院图书馆馆藏。口头辩论结束后,提交案件判决。案件的判决由法官的多数票决定。最高法院的做法是在该期限结束时在特定期限内对有争议的所有案件作出判决。然而,在这个期限内,最高法院无义务在口头辩论之后的任何规定时间内作出判决。在口头辩论结束后,法官退到另一次初步投票的会议,占多数资历最高的大法官将最高法院陈述的初步草案分派给同一阵营的大法官。最高法院在特定情况宣布判决最高法院的陈述草案以及大法官们的任何同意或异议陈述。由于在美国最高法院大楼的法庭内禁止使用录音设备,所以是通过纸质副本将判决传递给媒体,这被称为是“实习生的营运”。最高法院有可能通过撤职或者空缺,将案件平均分配。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么下级法院的判决是肯定的,但没有确定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实际上,它导致了重返原状。听审案件,必须有至少六名大法官在场。如果人数不足可以听取案情,大多数合格的大法官认为一个案子不能在下一个任期内听审和裁定,那么下级法院的判决就如同最高法院的平均分配一样得到确认。对于通过美国地方法院直接上诉向最高法院提起的案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可将有关案件还押到有关的美国上诉法院作出最后裁定。这在美国历史上只发生过一次,就是合众国诉美国铝公司案(1945年)。最高法院的陈述分三个阶段发布。首先,最高法院的网站和其他网站发布一个判决简述。然后,法院命令的几个陈述和清单都以平装书的形式结合在一起,称为美国报告的初步出版材料,官方系列书将呈现最高法院最终版的陈述。在发行初步出版材料大约一年后,将发布《美国报告》最终合订本。《美国报告》的每一卷都有编号,以便用户可以引用这套报告 - 或由另一个商业合法发布商发布但包含平行引用的竞争版本,以帮助那些想通过阅读诉状和其他简报快速轻松地查找案例的人。截至2016年10月初任期,一共有:截至2012年3月,《美国报告》共出版了30161份最高法院的陈述,涵盖了从1790年2月至2012年3月的裁定。 这一数字并不能反映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 因为多个案件可以通过一个陈述处理(例如,社区学校学生家长诉西雅图学区案与梅雷迪思诉杰斐逊县教育委员会案以相同的陈述作出裁定;根据类似的逻辑,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实际上不仅裁定了米兰达案,还裁定了其他三个案件:威哥尼拉诉纽约州案,韦斯特欧沃诉合众国案和加州诉斯特沃特案)。一个更不寻常的例子是“电话案例”,其中包含一整套相互联系的陈述,在《美国报告》中占据了整个第126卷。陈述也通过两名非正式的平行汇编发表:由西方(现为汤姆森路透社的一部分)出版的《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和由LexisNexis公司出版的《美国最高法院报告,律师版》简称“律师版”。在法庭文件,法律期刊和其他法律媒体中,案件引文一般源于三本汇编的一处;例如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的引文以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585 U.S. 50,130 S. Ct. 876, 175 L. Ed. 2d 753 (2010)呈现。其中,"S. Ct."代表《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L. Ed”代表律师版。律师使用缩写格式,即以“vol US page,pin(year)”引用案件,其中vol是卷号,page是陈述开始的页码,year是该案裁定的年份。pin用于“精确定位”到意见中的特定页码。例如,罗伊诉韦德案的引文是410 U.S. 113 (1973),这表明该案是在1973年判决的,并出现在《美国报告》第410卷第113页中。对于尚未在初步印刷材料中发表的陈述或法定,卷和页码可以替换为“___”。在起草和批准《宪法》的辩论中,联邦法院制度和司法当局对《宪法》的解释几乎没有引起关注。事实上司法审查的权力在这上面是没有提到的。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司法审查的权力是否是宪法起草者意图的问题,很快就因为缺乏对这一问题的证据而受到阻挠。然而,司法机构推翻法律和行政行为的权力是非法或违宪的,这是一个既定的先例。许多开国元勋接受司法审查的概念;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第78号写道:“法官必须将《宪法》视为一项基本法。因此属于他们,以确定其意义以及任何立法机构特定诉讼法的意义如果两者之间发生不可调和的差异,应该有优先的义务和有效性的优先权;或者换句话说,宪法应该优于立法机构和法令。”最高法院在马布里诉麦迪逊法案(1803)中确定了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权力,完善了美国制衡制度。在解释司法审查权力时,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表示,解释法律的权力是法院的特定职权,司法部门有义务说明法律是什么。他的论点并不是说法院有特权洞察宪法的要求,而且《宪法》所规定的司法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义务是阅读并遵守《宪法》的规定。自共和国成立以来,司法审查的做法与平等主义,自治,自决,信仰自由的民主理想处于紧张的关系。一方面是将联邦司法机构,特别是最高法院视为“最分离,最少检查所有政府部门”的人。事实上,联邦法官和最高法院大法官不必以其任期内的“良好行为”期间而被推选,而且他们的薪酬在担任职务期间是不可能“减少”的(第三条第一节)。虽然有弹劾的程序,但只有一个大法官曾经被弹劾,至今没有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被免职。另一方面则将司法机构视为最不危险的分支机构,几乎没有能力抵制其他政府部门的劝诫。据指出,最高法院不能直接执行判决;相反,其依赖于尊重宪法和法律来维持其判决。 著名的例子是1832年出现的不服从,当时在伍斯特诉格鲁吉亚案,格鲁吉亚州忽视了最高法院裁定。安德鲁·杰克逊总统与格鲁吉亚法院一致表示:“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已经作出判决,现在让他执行吧!”然而,这个所谓的引用是有争议的。南方的一些州政府也在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后,抵制了公立学校的废除种族隔离。最近很多人担心,尼克松总统拒绝遵守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尼克松(1974年)的命令交出水门事件的录音带。然而,尼克松总统最终还是遵守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宪法修正案可以(并已)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定,已有5个案例:当最高法院对涉及法律而不是宪法的事宜进行判决时,简单的立法行动可以扭转判定(例如,2009年国会通过了莉莉·莱德贝特公平薪酬法,取代了2007年莱德贝特诉固特异轮胎和橡胶公司案中的限制)。此外,最高法院不能免于政治和制度上的考虑:低级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有时会违反教义创新,执法官员也是如此。另外,其他两个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其他机制来限制最高法院。国会可以增加大法官的数目,使总统有权通过任命来影响未来的判定(如上述的罗斯福最高法院填塞计划)。国会可以通过限制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对某些议题和案件的管辖权的立法:这是第三条第2节中的建议,如果上诉管辖权“具有此类例外情况,国会可以根据这些法律执行。“最高法院在偏袒一方的麦卡德尔(1869)“重建”案件中认定国会判决,但其拒绝了国会在美国诉克莱因案(1871年)中判定特定案件的权力。另一方面,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的权力,界定了联邦政府立法机关和执行部门之间的权力和分离的范围和性质; 如在合众国诉柯蒂斯 - 赖特出口公司案(1936),在戴姆斯与摩尔诉里根案(1981)中,特别是高华德诉卡特案(1979)(其中有效地给予总统权力终止未经国会或参议院同意的情况下批准的条约)。 法院的判决也可以对执行权力的范围施加限制,如汉弗莱执行机构诉美国(1935年),钢铁缉获案(1952年)和合众国诉尼克松案(1974年)。每个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配有几个法官助理协助审查和研究复审令的请愿书,并准备法官备忘录和起草陈述等。法官允许有4个书记员。首席大法官允许有5个书记员,但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每年仅聘请3个书记员以及首席大法官罗伯茨通常只聘请4个。一般来说,律政书记的任期为一到两年。大法官霍勒斯·格雷于1882年聘请了第一位律政书记。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和路易斯·布兰戴斯是最先聘请法学院应届毕业生而不是秘书兼速记员为书记员。大多数法律政书记都是法学院的毕业生。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于1944年聘请了第一位女书记员露西尔·洛门。大法官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于1948年聘请了第一个非裔美国人威廉·科尔曼。聘请的律政书记绝大多数从精英学校获得法律学位,特别是哈佛大学、耶鲁大学、芝加哥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斯坦福大学法律学位,这十分不均衡。从1882年到1940年,62%的律政书记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最高法院所选择的律政书记通常是其法学院班级的精英,且曾是《哈佛法学评论》的编辑或模拟法庭董事会的一员。在1970年代中期,在联邦上诉法院担任书记员成为了单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书记员的先决条件。7个最高法院大法官曾为其他大法官担任书记员:拜伦·怀特弗曾担任雷德里克·M·文森的书记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曾担任威利拉·特里奇的书记员,威廉·H·伦奎斯特曾担任罗伯特·杰克逊的书记员,斯蒂芬·布雷耶曾担任阿瑟·戈德堡的书记员,约翰·G·罗伯茨曾担任威廉·H·伦奎斯特的书记员,埃琳娜·卡根曾担任瑟古德·马歇尔的书记员以及赫尼尔·戈萨奇曾担任拜伦·怀特和安东尼·肯尼迪的书记员。戈萨奇是第一位曾在大法官身边工作的大法官。几位现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曾在联邦上诉法院担任书记员:约翰·G·罗伯茨曾担任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亨利·弗兰德利的书记员,大法官塞缪尔·阿利托任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伦纳德·I·加思的书记员,埃琳娜·卡根曾担任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艾伯纳·J· 米克瓦的书记员以及赫尼尔·戈萨奇曾担任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法官大卫·B·森特尔法官的书记员。最高法院大法官聘请的书记员通常在起草陈述时留下相当大的回旋余地。根据范德比尔特大学法学院法律评论2009年发表的一项研究,“最高法院书记员似乎是从20世纪40年代到80年代一直是一个无党派机构”。前联邦上诉法院法官J. Michael Luttig说:“随着法律越来越趋近于政治,政治关系自然而且可预见地成为通过法院压制的不同政治议程的代理人”。剑桥大学历史教授戴维·杰罗夫(David J. Garrow)表示,法院已经开始反映出政府政治部门的影子。加罗教授称“我们的书记员工作队伍的组成越来越像众议院的组成”。“各方都提出只有意识形态的纯粹主义者。”根据范德比尔特法律评论研究,这种政治化的聘请趋势增强最高法院是即最高法院是“反思意识形态论据而不是以法治为由的法律制度的法律机构”的印象。《纽约时报》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新闻”2012年6月的调查显示,只有44%的美国人赞成最高法院所做的工作。四分之三的受访者表示,法官的判定有时受到其政治或个人看法的影响。因为最高法院由具党派背景的总统任命,提名须经由参议院通过任命,所有参议员均具党派背景,故大法官提名和任命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自1960年代后,因为最高法院介入多个涉及公民权利的官司,尤其是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后,自由派的民间团体通过最高法院来实现他们的政治议程,并重新解释宪法,而保守派希望通过维持最高法院的多数,来保护和捍卫宪法,特别是大法官对宪法的解释权。法院一直是在一系列问题上的批判对象。其中:最高法院被批评为不在宪法范围内行使司法能动主义,而非解释法律和行使司法限制。司法能动主义的诉求并不局限于任何特定的意识形态。经常被引用的保守司法行为主义的例子是1905年洛赫纳诉纽约州案的判决,许多着名的思想家包括罗伯特·博克,安东尼·斯卡利亚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都对该判决进行批评。经常被引用的自由主义司法行为主义的例子是罗诉韦德案(1973),将堕胎合法化,其部分原因是基于“第十四修正案”所表达的“隐私权”,一些批评者认为这是迂回的推理。法学家、大法官和总统候选人都批判了罗伊的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受到保守派人士如Patrick Buchanan和前总统竞选人Barry Goldwater的批判。最近,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的判定被批评为改变长期以来第一修正案对公司不适用的观点。林肯警告说,关于斯科特诉桑福德案的判决,如果政府政策变得“不可逆转且被最高法院的判决所限定...人民将不再是自己的统治者了”。前任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用这些话来证明司法能动主义:“你做你认为是对的,让法律在后面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院的倾向不同。双方的批评家都抱怨说,持激进观点的法官以自己的观点代替了宪法。评论家还包括Andrew Napolitano,Phyllis Schlafly,Mark R. Levin,Mark I. Sutherland和James MacGregor Burns等作家。过去来自两党的总统都对司法能动主义发起攻击,其中包括富兰克林·罗斯福、理查德·尼克松、罗纳德·里根总统。最高法院提名人罗伯特·博克(Robert Bork)说:“法官所做的就是一场政变,一场缓慢移动,踩着高跷地,但仍然是政变。”参议员阿尔·弗兰肯(Al Franken)指出,当政界人士谈论司法能动主义时,他们对一名能动主义法官的定义是一个不同于他们投票想要的人。一位法学教授在一篇于1978年发表的文章中称,最高法院在某些方面“是立法机构”。因为没有保护个人权利,法庭的判决受到批判:德雷斯特·斯科特案(1857)判定维持奴隶制;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1896)根据独立但平等的原则维持种族隔离;凯洛诉新伦敦市案(2005年)被包括新泽西州州长乔恩·科兹宁在内的杰出政治家批评为破坏财产权。有报道称一些批评家认为,保守派占多数的2009年大法官席位“变得与印第安纳州的选民相抵触”,这些法案倾向于“剥夺大量没有驾照公民的投票权,特别是穷人和少数民族选民。”艾尔·弗兰肯参议员批评最高法院“侵蚀个人权利”。不过,也有人认为,法院过于保护个人权利,特别是被指控犯有或被拘留的人的权利。例如,首席大法官沃伦·汉堡(Warren Burger)是一个直言不讳的批评者,斯卡里亚大法官批评最高法院在布迈丁诉布什案的判定中是否过分保护关塔那摩被拘留者的权利,理由是人身保护令应受主权领土的限制。这种批评与司法能动主义的抱怨有关。乔治·威尔(George Will)写道:最高法院在美国国家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介入2009年关于汽车制造商克莱斯勒公司的破产程序的批判。一位记者写道:“露丝·巴德·金斯伯格大法官干预克莱斯勒破产案”并公开了“进一步司法审查的可能性”。但从总体上认为这种干预是适当运用最高法院的权力以对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沃伦·E·汉堡(Walren E. Burger)在成为首席大法官之前曾认为,由于最高法院具有这种“不可见的权力”,所以其很可能“自我沉迷”,不可能“进行冷静的分析”。拉里·萨巴托(Larry Sabato)写道:“联邦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已经过度授权”。英国宪法学者亚当·汤姆金斯(Adam Tomkins)认为,美国的法庭(特别是最高法院)制度的行为和立法机构有缺陷。他认为,由于法院须多年的等待才能通过这个制度,才能严格限制其他两个分支。相比之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可以经请求可直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美国历史上曾有过有关于联邦和国家权力界限的辩论。詹姆斯·麦迪逊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筹划者在《联邦主义者文集》中提出,他们当时提出的《宪法》并不会侵犯州政府的权力,但另一些人认为,联邦政府的扩充的权力与制宪者的愿望是一致的。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明确授予《宪法》未授予的美国权力分别向国家或人民保留。由于最高法院给予联邦政府太多的权力干涉国家权力机关而受到批评其中一个批判如下,最高法院允许联邦政府滥用商业条款,维护与州际商业无关的规定和立法,但这是以规范州际商业的幌子颁布的;并且因为涉嫌干涉州际商业,致使国家立法无效。例如,第五巡回上诉法院采用“商业条款”来维护“《濒危物种法》,从而保护得克萨斯州奥斯汀附近的六种特有的昆虫种类。尽管昆虫没有商业价值,也没有跨越州边界;最高法院于2005年通过这一判决。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认为,国会完全可以行使州际商业的权力到最大限度。除了《宪法》规定之外,不承认任何限制。大法官阿利托表示,商务条款下的国会权力是“相当广泛的”。现代理论家罗伯特·B·德里克建议现在应继续讨论《商业条款》。国家权力倡导者如宪法学者凯文·古兹曼也批判了法院,称其滥用了第十四修正案破坏国家的权威。布兰迪斯法官辩称允许各州在没有联邦干预的情况下运作,这表明国家应该是民主的实验室。一位评论家写道:“最高法院判决违宪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涉及州法律而不是联邦法律。”不过,其他人认为《第十四修正案》是将“保护这些权利和保障提升到国家层面”的积极力量。因其陪审团判决不向大众公开,最高法院受到批评。 根据杰弗里·托宾(Jeffrey Toobin)的评论《9位大法官,最高法院的秘密世界》:记者难以将最高法院内部运作报道出来,正如一个封闭的“卡特尔”,仅能通过不包括内部运作的公共事件和出版物进行自我揭露。评论写道:“很少有记者能够深入挖掘法院事务。最高法院内部运作良好。但唯一受伤的是美国人民,他们对于最有权威的9名大法官知之甚少。”拉里·萨巴托抱怨法院与外界隔绝。2010年的菲利·迪金森大学调查发现,61%的美国选民同意举行电视法庭听证会有利于民主”,50%的选民表示如果机会的话他们会收看电视转播的最高法院法庭诉讼。近年来,许多大法官的身影都出现在电视和书籍上,并向记者发表了公开声明。在2009年的C-SPAN采访中,记者约翰·比斯丘皮克(今日美国)和莱尔·丹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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