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结果
主观要件(故意 · 过失 · 意图)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不能犯 · 继续犯 · 状态犯(德语:Zustandsdelikt)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 自救行为)
心神丧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为 · 责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卫
法律认识错误(德语:Verbotsirrtum) · 许可认识错误(德语:Erlaubnisirrtum)
吸收原则(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则(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则(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特别规定(德语:Lex specialis) · 辅助规定 · 吸收犯
牵连犯
死刑
无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没收
罚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夺公权 · 剥夺政治权利
自首 · 累犯
自由裁量权
数罪并罚
易科罚金 · 缓刑
假释 · 减刑
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 精神障碍
法益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故意 · 过失
目的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牵连犯,是一个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定义,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是“法条竞合”的一种情形,即之中仅以与主要行为相关的法条定罪,而使与其他行为相关的法条不再适用,因此最终仅因一项行为宣告一罪;而非因多项行为实质竞合(德语:Tatmehrheit)而宣告多罪或数罪并罚。
特征包括有必须处于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因此必须实施了数个行为,而且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比如为了走私而骗购外汇、因受贿而徇私枉法等等。
对于牵连犯的处理上因具体罪名和情况而有特殊规定。通常来说处理方式包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