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与儿童涉及的议题包括儿童在伊斯兰教里的权益、儿童对父母负有的义务、父母对亲生及领养子女的权利等。在穆斯林国家,儿童占总人口的45%,因此对儿童的照顾及教育在伊斯兰教里多有论述。
根据《古兰经》、圣行(穆罕默德的言行纪录)、伊制玛尔(公议)及格雅斯(推论)而形成的伊斯兰教法不仅认定儿童与其他人一样应该受到人道的对待,而且承认儿童的身体及心理不成熟,因而需要特别的照顾,与现代一些国际协议的说法一致。不过,一些伊斯兰国家仍然流行童婚、童工的现象,因而备受关注。
《古兰经》里多次提及到儿童,往往都把他们视作是真主的恩典。天使向麦尔彦(玛利亚)表示他代表真主给她一个孩子,《古兰经》亦把包括易司哈格(以撒)及叶尔孤白(雅各)在内的亚伯拉罕后裔形容为真主的恩赐。
他说:“我只是你的主的使者,我来给你一个纯洁的儿子。”
他说:“我赏赐他易司哈格,又增赐他叶尔孤白,我使他们都变成善人。”
《古兰经》又多次把孩子与财富放在一起说明,形容孩子是一种物质上的成就。有时候,孩子会被放置在金银财富之前,意味着孩子比财富更有价值及更有吸引力。与结婚及享有财产一样,儿女被认为是迷惑世人及被视为是一种“考验”,其含义在于大部分人都对这些欲望表达出强烈的意愿,他们会被一些虚幻的目标误导,并视之为是世界的法则,而忘却了遵守真主的戒条,真主会在审判日按照考验的结果予以报酬或惩罚。
财产和后嗣是今世生活的装饰。
迷惑世人的,是令人爱好的事物,如妻子、儿女、金银、宝藏、骏马、牲畜、禾稼等。这些是今世生活的享受;而真主那里,却有优美的归宿。
儿童的权利、父母的责任等内容在《古兰经》里有不少的记述,有学者指《古兰经》“支持所有儿童享有他们的权利”,不论是自己的孩子、社群里有需要的孩子、收养的孩子还是孤儿都给予“最大的关怀、爱护和尊护”。研究《古兰经》的学者罗伯特·罗伯茨写道:“阅读《古兰经》时最令人赞叹的一点是穆罕默德对幼儿的关怀,特别是那些没有从亲生父母那里得到关怀的孩子。”
圣训是指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它们被记录了下来,成为伊斯兰教法的一个法理来源及穆斯林行事的准则。圣训记录了不少与儿童相关的典故,而且颇为丰富多样,总体来说支撑及润色《古兰经》当中看待儿童的正面态度。
伊斯兰教鼓励穆斯林结婚及生育,生育也是结婚的目的之一,米什卡特·麦萨比哈圣训集记载的一则圣训提道:
娶一位深情而且有生育能力的女人吧,到审判日之时,我会为你们儿孙满堂而感到骄傲。
一些强调生育重要性的圣训获得诸如安萨里等著名的伊斯兰教权威学者转述,例如“有爱心及多产者是你最棒的女人”。穆罕默德的首位妻子海迪彻为他诞下了至少六位子女,她在穆罕默德的众多妻妾当中享有最崇高的地位,以至穆罕默德在她逝世的三年后迎娶的爱妻阿伊莎也表示羡慕。安萨里甚至进一步引申指拒绝生育是违反本性及真主的指令,什叶派学者穆罕默德·伊本·雅各布·库莱尼亦记述了一些伊玛目的言论,提到生育的好处,特别指出养育正当、正直的孩子可以令男人更高兴。相关的记载强调多生子女可以形成庞大茁壮的穆斯林社会,有助维持社会的整体健康发展。
穆罕默德与他的两位孙子哈桑及侯赛因的互动亦包含在一些圣训里,当中显示了他对他们的关怀及爱意。据指有一次在穆罕默德在讲坛上向穆斯林布道期间,他抱起了两位孙子并放在在大腿上,又有记载指两位孙子曾经在穆罕默德礼拜期间跳上到他的背上,穆罕默德没有让人制止他们。另外,有圣训记载穆罕默德的其中一位同伴巴拉·伊本·阿齐卜表示他曾经见到穆罕默德与他肩上的哈桑,穆罕默德向他表示自己喜爱哈桑。穆罕默德曾经向一些贝都因人表示自己会亲吻自己的孩子,他的另一位同伴阿克拉·伊本·哈比斯亦见到他会这样做。
穆罕默德对儿童的慈爱并不局限于自己的子嗣,布哈里圣训实录记载的一则圣训指当他正在礼拜时听到一位孩子在哭,于是他缩短了礼拜的时间,以免孩子的母亲感到烦恼。圣训又呼吁穆斯林要平等对待自己的所有孩子,进一步阐释了儿童生存、获得食粮、保护及接受教育的权利,安萨里转述的一个典故指一位父亲在半夜起床把自己的衣服加盖在孩子身上,他所展示的这种品格比起一位参加圣战的战士更加高尚。
在信仰方面,有圣训指穆罕默德曾经说过“每位孩子自出生那一刻就自带天性,只不过是他们的父母把他们变成基督徒、犹太徒及祅教徒”,这里指出真正的信仰就是伊斯兰教。据指穆罕默德曾经表示父母要让自己的孩子在七岁开始礼拜,如到十岁仍然不从就可以打他。穆斯林法学家伊本·凯伊姆·贾乌兹耶解释称当孩子到十岁的时候,他的智商已趋成熟,通常已具备认识真主及信仰的能力。
伊斯兰教法的五大目的是保护生命、个人的思想和荣誉、宗教、财产及家庭,因此捍卫儿童的福祉亦包括在内。伊斯兰教认为社会的持续发展要仰赖后裔,因此保护儿童的责任要社会各界共同承担,包括从父母到国家。伊斯兰教法对儿童权益的保障包揽了从受孕、出生至青春期及成人各个阶段。
在伊斯兰化前,阿拉伯部落会把他们不想要的新生婴儿抛弃,任由他们自生自灭。这些婴儿往往都是女婴,因为她们被认为会虚耗家族的资源。《古兰经》的第81章提到伊斯兰化前的阿拉伯地区有杀婴的习俗,著名的《古兰经》评注家穆罕默德·阿萨德提到这种习俗在当时“颇为普遍”,他又指出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担心女儿加重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是害怕女孩被敌对的部落俘虏而带来耻辱。伊斯兰教严厉谴责及禁止这种行为,包括人工流产。除非孕妇怀胎而造成自身的性命受到威胁,否则禁止对已成形的胎儿施行人工流产,一些穆斯林认为人工流产等同谋杀。
在婴儿出生后的第七天,穆斯林会举行阿其刮仪式,为婴儿命名。父母要为子女取一个意义正面的名字,由于婴儿经常都会听到人们呼喊这个名字,他们相信这会带来心理作用,建议采用的名字包括穆罕默德及其家人的名字、家人尊崇的圣人名字等。
儿童有权得到供养,而供养的责任落在父亲身上,如果父亲贫困及孩子本身没有任何资产,这个责任可能会视乎个人财产的状况而落在母亲、祖父或父亲的兄弟的身上,但相关的支出会变成父亲的债务。伊斯兰教法亦赋予儿童享有继承权,但儿子的继承份额是女儿的两倍,被许多人批评是性别歧视,但伊斯兰教法学解释男性要负起家庭的财务责任,然而并不预期女性要承担同样的责任,因此《古兰经》考虑到这一点而作出了这样的安排。不过,相关的权利需要父亲承认孩子是他所出。
在伊斯兰教,接受教育是任何人的基本权利,不分男女。儿童接受教育尤其重要,他们认为儿童的灵魂在此时仍处于纯洁的状态,容易受到影响,在这个阶段进行宗教及道德教育有助于建立身心健全的人格。神学家赛义德·努尔西指出,如果儿童不在早年接触信仰和正确的道德价值,他们在日后将会更难接受信仰、建立良好的习惯及改掉坏习惯。除此之外,儿童亦应学习知识及接受职业实习培训,伊斯兰教亦把追求更深入的教育视为是另一种形式的圣战,不把知识分享给他人被视为是一种不法行为。
纵使所有穆斯林都有义务参加圣战,但穆罕默德免除了15岁以下的儿童履行这个义务。根据圣训记载,穆罕默德不让当时14岁的伊本·欧麦尔参加乌胡德战争,但在一年后却准许他参加另一场圣战,此外亦有圣训记载穆罕默德让年轻的圣战参加者回家征求父母的同意。所有穆斯林学者都同意不得在战事期间杀害儿童,但大部分法学家同意可以杀害敌对方参战的儿童。
伊斯兰教亦呼吁穆斯林善待孤儿,并满足他们的需要,这种对孤儿的特别关怀,可能是由于穆罕默德自身也是孤儿。它促请社会让孤儿可以在置身于家庭的环境下成长,但孤儿本身的身份不得被褫夺,其姓氏得以保留,因此孤儿可以建立自己的世族。
伊斯兰教禁止收养,但鼓励穆斯林领养孤儿,两者的分别在于后者承担了父母的责任,但并不像前者那样建立亲子关系。即使母亲依然在生,失去了父亲的孩子就被视为孤儿。纵使母亲有孤儿的监护权,孤儿仍有权得到父系亲属的扶养,如果监护人也无能协助孤儿,穆斯林社会捐献出来的天课会用在他们身上。此外,征战所得的战利品会有一份分给有需要的孤儿。除了没有领养父母的财产继承权,养子女在领养家庭内的待遇应与亲生子女一致。
《古兰经》谴责人们侵占孤儿的财产,称这样会招致“地狱之火”焚身。到他们长大成人及被认为思想已经成熟的时候,监护人须把他们的资产归还给他们。在伊斯兰化前,阿拉伯传统上会有一些监护人迎娶失去父母的女童,藉以把她们的财产收归己有,《古兰经》加以禁止,并指示不得把这些孤儿当作奴隶或战俘。
由于《世界人权宣言》被穆斯林国家认为没有把他们的文化及宗教背景考虑在内,在采纳了著名的穆斯林学者及法学家的意见后,伊斯兰议会在1981年公布了《伊斯兰人权宣言》。宣言当中对生存权、获得公平对待及免受酷刑拷打的权利亦涵盖未成年人,特别提到儿童权益的部分就指出“每位儿童都有权得到父母的扶养及正当的抚育,禁止强迫儿童工作或把任何有害于他们自然成长的重担交托给他们”,又提到“如果父母出于一些原因未能负起责任,社会要动用公共开支来承担这个责任”。这份宣言与1990年的《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是最重要的伊斯兰人权宣言,在伊斯兰教对人权的观点上最具参考价值。
伊斯兰合作组织在1990年公布的《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是要为伊斯兰国家在落实人权法方面提供指引。宣言承认儿童处于弱势,需要特别的保护,在使用武力及军事冲突的情况下不得杀害儿童,并说明儿童有权从父母、社会及国家获得适当的养育、教育及资源。宣言当中关于公平获得司法审讯的权利、不得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遭到逮捕及限制自由、不得施加酷刑及任何形式的羞辱亦适用于触犯法律的儿童。
《伊斯兰儿童保护及人权宣言》是伊斯兰国家最早针对儿童权利而发布的其中一份文献,此宣言是在1994年卡萨布兰卡召开的第七届伊斯兰合作组织峰会上发布,呼吁成员国签署《儿童权利公约》,使各国的宪法、法律及措施符合公约。宣言指出承袭家世、社交、身心健康、文化关怀、物管及教育是儿童必要的权利。
2005年的《伊斯兰世界儿童问题拉巴特宣言》除了重提《儿童权利公约》当中所说的性别平等,要确保“任何儿童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它更强调儿童在现时面对的实际问题,聚焦在预防疾病、割礼及名誉杀人,并呼吁各国承担责任解决这些问题。
儿童有责任听从及服从父母,尊重他们的处世经验和智慧。在《古兰经》里,强调对父母的尊重和礼待是仅次于对真主和先知。儿童与父母说话时须保持温文有礼,不得伤害他们。儿童应主动协助父母承担家务,在有需要时应向父母提供真诚的建议。即使在父母逝世后,子裔仍然可以透过向真主祈祷请求他们对父母原谅、执行他们的遗愿、尊敬他们的朋友及与其亲属保持密切的关系来体现对他们的仁爱。
伊斯兰教又教导子女要照顾年老的双亲,特别向他们提醒父母曾经在他们年幼的时候帮助了他们,因此在这时应当要回报父母,这被穆斯林认为是道德及高尚的行为。伊斯兰教不鼓励穆斯林把年老的亲属送到老人院交由陌生人照顾,家人应要在他们的家里侍奉他们。有研究伊斯兰社会的学者相信,虽然侍奉父母是所有宗教信仰的教条,但《古兰经》在这方面的叙述非常详细,提到他们的财富应该用于父母所需。
穆罕默德曾经提到不从父母之命是一种大罪,又指真主不会在审判日厚待犯下这种罪过的人。所有的罪行会在审判日由真主给予惩罚,但对于不从父母之命,真主会在今世及后世给予惩罚。有圣训提到不敬父母是大罪,并把它与偶像崇拜及不当的创新相提并论,指出咒骂父母的人们会受到真主的诅咒,学者纳瓦维同意咒骂父母在伊斯兰教里是一种大罪。
《古兰经》里没有童婚的概念,但伊斯兰教也没有为婚姻设下年龄限制,儿童也可以合法结婚,但女孩在合适进行婚礼之前不会交给丈夫。有《古兰经》经文提到穆斯林男性在离婚后要等候一段时间才能再婚,这段时间与其前妻的月经有关,这段经文当中亦提到没有月经的妇女。另一段重要的经文指出“你们当试验孤儿,直到他们达到适婚年龄;当你们看见他们能处理财产的时候,应当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在他们还没有长大的时候,赶快浪费地消耗他们的财产”,意指儿童只要被认为是合适就可以结婚。这些经文被一些学者解读为青春期之前的男女亦可结婚。
由于未成年人不能自行结婚,因此他们之间的婚姻是由监护人代为协商。不过,伊斯兰学者引用《古兰经》及圣训作为证据证明伊斯兰教不允许强迫婚姻,即使婚姻由监护人安排,他们亦要征求双方的同意,儿童到了适婚之时可以取消相关的婚约。穆罕默德的第三任妻子阿伊莎在年仅9歳的时候就由父亲许配给穆罕默德,但他故意拖延到阿伊莎生理成熟时才与她完婚,他的做法成为了宗教对女性适婚年龄的衡量。
鉴于伊斯兰教以男女的生理成熟介定适婚时间,而非实际年龄,故此各个伊斯兰国家的世俗法律订立的合法适婚年龄不一。在苏丹,年龄低至10岁的女孩在法院同意有利于她的情况下可以结婚。约旦的男女合法适婚年龄是18岁,而利比亚则是20岁。不过,联合国的标准把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使一些国家实际上出现了合法童婚的现象。
纵使伊斯兰教在原则上禁止强迫婚姻,而合法婚姻需要双方或双方的代表同意,但未成年人的婚姻在许多情况下却受到家人或监护人的把持,法定最低适婚年龄及婚姻须得到双方同意的法律没有充分落实。有数据显示巴基斯坦有大约半数已婚人士没有登记在案,有人会修改结婚证书上女方的年龄以规避对童婚的查问。根据伊朗在2006年进行的人口普查,10至18岁儿童有848000人已婚,有研究指这种早婚在现象在2000年代有增加的趋势,并把已婚女童形容为“童母”。联合国在2017年的数字则指伊朗有17%的女孩在18岁之前成婚。
20世纪初的孟加拉作家伊斯梅尔·侯赛因·席拉吉批评童婚不利于女性的教育及发展。在童婚问题严重的印尼,有女权组织批评童婚,指出这种现象有害于妇女及其子女的健康,并要求修改伊斯兰婚姻法,赋予妇女更大自主权。拉登·苏托莫认为童婚是一种强迫婚姻,经常导致离婚,“妨碍家庭生活,对养育子女造成不良的影响”。改革派穆斯林亦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较高的离婚率、贫穷、娼妓及通奸问题与童婚有关。
现代伊斯兰国家透过立法提高最低合法结婚年龄来遏止童婚,诸如伊斯兰救助组织、马来西亚的回教姐妹组织等人权组织亦推动及呼吁禁止童婚,使这个现象有缓和的趋势。不过,保守派穆斯林不乏支持童婚的声音,虽然穆斯林法学家阿布·阿拉·毛杜迪同意应该限制,但他认为完全禁止童婚有违伊斯兰教义,学者艾哈迈德·拉扎·巴列维则鼓励女孩在12岁结婚。巴基斯坦伊斯兰教义理事会主席穆罕默德汗·谢拉尼反对国家立法把童婚列为一种可供识别的罪行及实施更严厉的罚则,认为“国会不应立法违背《古兰经》及圣行的教导”。
《古兰经》里并没有特别论述童工,但有经文禁止人们从事超出其能力和负担的工作,亲人及父母不得强迫儿童工作。伊斯兰教禁止儿童从事有害及非法的工作,特别是那些对他们的身心造成伤害及被认为妨碍他们成长的工作。艰难的工作会影响儿童上学的表现,暴露在尘埃、噪音、烟雾有害于他们的健康,雇主不得雇用儿童从事这些工作。
不过,对于能够磨练生活技能及对儿童有好处的工作,伊斯兰教并不禁止,例如孤儿获得雇用后得到金钱,使他们可以得到庇护及自力更生,相关工作的目的“必须与教育及养育孩子有关”。另外,儿童用于提供服务亦没有被禁止,这些服务与职业及工作岗位无关,例如迎接宾客、到商店购买物品及帮助家人处理家务。有观点认为指派儿童工作有一些好处,这可以培养儿童的责任,又可以为家庭提供额外的收入,这样的培训对他们的将来就职亦有帮助,在日后面对困难的时候更有能力去解决问题。穆罕默德的其中一位同伴阿纳斯·伊本·马利克自小就追随他,圣训记载穆罕默德委派他执行一些简单的工作,例如携带食水及手杖、跑腿等,穆罕默德不让他执行危险的工作。巴德尔丁·艾尼、穆罕默德·库拉希、穆罕默德·哈提卜·沙尔比尼等古典穆斯林学者同意只要符合伊斯兰教的价值和道德观,有限度地利用童工是可以接受。
穆斯林学者萨米尔·穆罕默德·主姆阿列举出儿童可在三种情况下进行轻量的工作。第一是当有需要的时候,例如是父母需要额外的收入。第二是不会对他们造成负担的简单工作,例如协助父母打理生意。第三是当工作不会对履行一些更重要的事务造成妨碍,如接受教育、奉行伊斯兰教的义务及仪式等。
在儿童心理成熟及年届青春期之前,他们不应订立任何工作合同。与婚姻一样,伊斯兰教法并没有订明适合工作的具体岁数,法学家对此有不同的看法。马利克·阿本·阿纳斯认为年届17岁的女孩及年届18岁的男孩在法律上可被认定有能力及合资格订立工作合同。什叶派则把男女的合适工作年龄分别订在15岁及9岁。
伊斯兰教一些旧有的习惯使童工的现象得以在当今残存。在塞内加尔及赞比亚,儿童有乞讨天课以换取接受《古兰经》教育的做法,他们认为这可以教导儿童要心怀谦卑及训练他们的纪律性,但这种做法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在巴基斯坦,有犯罪团伙绑架儿童,并把他们贩卖到工地上,他们被迫在偏远地区建筑道路及隧道,他们要长时间工作,只得到小量食物及以供休息的帐篷。一些儿童被贩运到海湾国家,在热衷于赛骆驼的地区充当骑师,他们会被绑在成人骑师的身后,需要在骆驼全速奔跑的情况下保持平衡,骆驼会被儿童惊恐的叫声刺激而跑得更快,儿童发展事务研讨会称“鉴于行政腐败、社会意识不足及经济条件所限,即使有法可依,但并没有落到实处”。
《古兰经》没有提及割礼,但圣训对此有所论述。据记载,先知易卜拉欣在12岁的时候成为第一位完成了割礼的人,他亲自用手斧为自己割除了阴茎包皮,原因是以便在死亡后能被人们识别为穆斯林,能按穆斯林的要求举行葬礼。伊斯兰教建议男性实施割礼,但大部分意见都认为这不是一个强制要求。穆罕默德建议割礼应尽早执行,从出生后的第七天到成年之前的这段时期皆可进行。
关于执行割礼的年龄,伊斯兰教学者及法学家众说纷纭。由于有记载指穆罕默德在孙儿哈桑及侯赛因出生后的第七天亲自操刀割礼的仪式,许多学者都认为婴儿出生后的第七天最为合适,法学家马瓦尔迪称可根据健康状况延至出生后的第40天至七年,另一位法学家纳瓦维亦建议在出生后的第七天进行割礼。哈桑·巴斯里及马利克·阿本·阿纳斯却指出割礼在婴儿出生后的第七天施行是犹太人的习俗,不应该仿效。根据沙斐仪派学者白哈奇记载的一则圣训提到伊斯玛仪在成年时才施行割礼,他的后裔应要遵从。优素福·马利强认为应于男子成年时施行,因为割礼是为了保持洁净和去除污秽,因此成年时才有必要施行,并指无故把割礼拖延至成年后施行被伊斯兰教法视为是“可憎的行为”。
在一些伊斯兰国家,穆斯林女童亦施行割礼,大多数会在女童三至七岁或月经初潮之前实行,但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及埃塞俄比亚会对新生女婴施行。女性割礼在伊斯兰教里并没有确切的根据,尽管有圣训提及女性实施割礼是一种值得尊敬的行为,但它同样并非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而且相关圣训的可信性受到质疑。穆斯林领袖支持女性割礼的原因是他们认为这可以“节制她们的性欲”,有助“捍卫女性端庄贞洁的形象”。另一方面,有穆斯林学者反对这种习俗,例如伊斯兰教法学家优素福·盖拉达维认为这不是伊斯兰法制规定的习惯,在流行这种习俗的国家,穆斯林女子有权拒绝做割礼,以维护她们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