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责委员会(英语:Select committee)是英国政治的一部分,国会的专责委员会可以由下议院任命,像外交事务专责委员会(英语:Foreign Affairs Select Committee);亦可由上议院任命,如授权和监管改革专责委员会(英语:Delegated Powers and Regulatory Reform Select Committee);或者作为“联合委员会”由两院共同任命,如人权联合委员会(英语:Joint 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专责委员会可以是“会期委员会”(sessional committees),近似于常设委员会;也可以是“特设委员会”(ad-hoc committees),有具体的任务和期限,在任务完成或到期之后即予撤销,最近的例子为上议院公共服务和人口变化委员会。
下议院的专责委员会对监督政府部门和机构负总责,往往是与政府部门一对一、甚至多对一监督;而上议院专责委员会则审查一般性问题,例如宪法委员会审议宪法问题,或经济事务委员会(英语:Economic Affairs Committee (House of Lords))审议经济问题。两院有各自的委员会审查欧盟指令草案:欧盟委员会在上议院,在下议院的欧洲审查委员会(英语:European Scrutiny Committee)则会进行更详细的审查。
情报和安全委员会(英语:Intelligence and Security Committee of Parliament)不是一个专责委员会,尽管它的成员来自上下两院。该委员会是唯一一个由首相提名、向首相而非国会负责的议员委员会。
在英国,根据1976年成立的程序专责委员会的建议,1979年成立了部门专责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8年报告。它建议任命一系列专责委员会,涵盖所有主要的国家部门,具有广泛的职权范围,并有权在委员会认为适当时任命专家顾问。它还建议委员会成员的选择应独立于党鞭,而由遴选委员会(英语:Committee of Selection (House of Commons))选择。十四个新委员会于1980年开始有效地工作。
(大多数)专责委员会的主席自2010年6月以来是由全院选举产生的:在此之前,委员会的委员由政党任命,主席仅由这些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只有一小部分委员会(有时也是联合常设委员会)负责对单个条例草案进行详细分析。自2006-07年度会议以来,大多数法案提交至公共法案委员会(英语:Public bill committee),在此之前,则提交到常设委员会。
2005年7月,设立了行政专责委员会(英语:Administration Committee),替代了1991-2005年间为威斯敏斯特宫提供的服务的五个院务委员会。它处理各种问题,如餐饮服务、下议院图书馆(英语:House of Commons Library)、计算机和访客服务。
上议院有五个主要专责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不时发布报告。欧盟委员会还审查欧盟立法和其他欧盟提议,并进行调查。
一些英国地方当局也有专责委员会制度,作为其监督和审查(英语:Overview and Scrutiny)安排的一部分。
《奥斯玛贾利规则(英语:Osmotherly Rules)》规定了公务员如何应对国会专责委员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