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定(1020年-1087年),字资深,扬州(今江苏扬州市)人。宋朝官员。
曾受教于王安石,进士及第,任定远县(今安徽省定远县)县尉,秀州(今浙江省嘉兴市)判官。
熙宁二年由孙觉举荐,召至京师开封,谏官李常问他:“君从南方来,民谓青苗法如何?”李定说:“民优之,无不喜者。”后由王安石荐于皇帝,历官太子中允、监察御史里行,此次擢拔众议汹汹,宋敏求、苏颂、李大临等抵制不从,御史陈荐劾“定所生母亡,不解官持丧”,此议遂罢。三年,被擢为崇政殿说书时,御史林旦、薛昌朝反对奏说,李定不服母丧不孝,曰:“不宜以不孝之人居劝讲之地。”。四年,改集贤院校理、检正中书吏房公事。
元丰初年,召拜宝文阁待制、同知谏院,进知制诰,官御史中丞,上《国子监敕式令》并《学令》凡百四十条。
元丰二年(1079年)同舒亶制造了“乌台诗案”(以“过眼青钱转手空”为榜样的典型文字狱),苏轼入狱几乎论死。
宋哲宗时,司马光执政,新法人士先后被贬,知青州,移江宁府,谪居滁州。
元祐二年卒。李定于宗族有恩,分财振赡,家无余资。是故死之日,诸子皆布衣。
子:李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