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能力(procedural capacity)的定义是指当事人能有效自行为或自受诉讼或非讼程序行为的资格,依实体法规定享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可独立以法律行为负担义务,因其意思能力应该可以辨识利害得失,并行使程序上之权利,因此在家事事件上具有程序能力。
满7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仅有限制行为能力(limited legal capacity),无法独立以法律行为负义务,但仍然具有一定程度之意思能力,可以辨识利害得失时,即可以作为家事事件的当事人,关于其身份及人身自由的家事事件,法律赋予其程序能力,使其担任程序主体的权利及听审请求权,得以获得法律上保障
至于未满7岁之未成年人或受监护宣告人,虽然不具行为能力,不能独立为有效之法律行为,但若能证明自己在法院审理时,有意思能力,则就自己为当事人且关于其身份及人身安全自由的家事事件,也有程序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