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贞诉英国案(英语:Dudgeon v United Kingdom)是欧洲人权法院的一起案件。该案件裁决联合王国的《1885年刑法修正案(英语:Criminal Law Amendment Act 1885)》中的“第11条(英语:Labouchere Amendment)”违反《欧洲人权公约》,该条款旨在将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的男男性行为定义为刑事犯罪。
德贞诉英国案的判决意义重大,其主要表现在:
杰夫·德贞(Jeff Dudgeon)是英国北爱尔兰贝尔法斯特的一名航海文员和同性恋活动家,当时他被皇家阿尔斯特警察审讯并询问了他的性行为。德贞于1975年向欧洲人权委员会(英语: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提出申诉,该委员会在1979年举行听证会后宣布欧洲人权法院可以受理他的申诉。1981年4月,由19名法官组成的完整小组举行了法院审讯听证会。
杰夫·德贞的案件由大律师安东尼·吉福德爵士(英语:Anthony Gifford, 6th Baron Gifford)、特里·蒙亚德(Terry Munyard)与事务律师保罗·克兰(Paul Crane)代理。
1981年10月22日,欧洲人权法院认可了欧洲人权委员会(英语: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的意见,即北爱尔兰将成年人之间经双方同意的同性性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做法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英语:Article 8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该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力尊重他人的隐私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公共当局不得干涉这项权力的行使,除非是依法和民主社会所必需(英语: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的原因……为了保护健康或道德。”依据该条款,法院以“15:4”做出了对杰夫·德贞有利的裁决。
它表示“根据北爱尔兰法律对德贞先生施加的限制,由于其广泛性和绝对性,除了规定的可能处罚的严厉程度之外,与寻求实现的目标不相称。”然而,该裁决也继续表示,“这应该由各国自行决定……与此类行为有关的同意年龄的任何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