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议会(拉丁语:/; 德语:Reichstag) 是神圣罗马帝国的审议与立法机构。议会成员被称为帝国政治体,并被分为三个议事团。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宫廷集会(英语:Hoftag),这样的集会随着时代变迁最终形成永久且常态化的帝国议会。从1663年开始直到1806年帝国解体为止,帝国议会于雷根斯堡形成并维持长达百年的永久会期(英语:Perpetual Diet of Regensburg)。
根据封建法,帝国政治体的权力仅次于神圣罗马皇帝。持有一个帝国领地代表帝国议会中拥有一票。因此一名议会成员可能依据其所拥有之领地数量而在帝国议会中同时拥有数张选票甚而能于不同的议事团中参与投票。议会成员一般不直接参与议事,而是派遣代表前往位于雷根斯堡的永久议会。晚期的帝国议会实际上即为帝国各领地大使的永久集会。
如同帝国本身,帝国议会的地位及功能随着时间而演变,在这过程中各个帝国领地获得越来越大的自治权力,而与之相对的是帝国整体实力的不断削弱。在帝国议会刚开始出现时,招集议会并没有固定的时间或地点。会议最初的起源来自于古代法兰克王国成员的各日尔曼部落的公爵聚集并做出各种重要决定的会议。这种集会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基于古日尔曼法(英语:Ancient Germanic law),领导者必须获得其他人的支持。例如根据法兰克皇家编年史,早在萨克森战争时,查理大帝领导下的议会就于777年在帕德博恩开会,而802-803年于亚琛招开的议会则正式颁布有关新征服的萨克森地区与其他部族的法律。
于919年在弗里茨拉尔招开的议会上,帝国公爵们选出了萨克森的亨利一世为首任日尔曼国王,借此克服法兰克与萨克森之间长期对立的问题并为日尔曼王国的出现奠下基础。在首次远征意大利后,1158年的隆卡格利亚议会(英语:Diet of Roncaglia)所订下之法律彻底改变了帝国从未正式明文规范的宪法,这次议会最终造成帝国中央集权的持续衰弱及地方诸侯的实力增长。1356年议会招开后查理四世颁布的金玺诏书奠定了领地主权()的原则,即各领主大公对其领地拥有极大程度的自治主权。此诏书并正式规范帝国皇帝的选举流程,并订下拥有投票权的七位选帝侯。教宗在皇帝选举过程中并未直接涉入,而是针对选帝侯们选出的皇帝候选人进行承认与加冕。
然而直到15世纪晚期之前,这个议会并非帝国的正式官方机构,而是亲王及公爵们不定期在帝国皇帝的宫廷中组织的会谈;这些聚会一般被称为 。从1489年开始,集会才被正式称为 ,并且在其中分为不同的(,"colleges")。议事团一开始只有两团,分别由各选帝侯及其他公爵与亲王们组成。稍后,帝国内享有帝国直辖权(英语:Imperial immediacy)而实际上独立于各区域领主并直接受皇帝管辖的各帝国自由城市也在议会中被接纳成为议会中的第三个议事团。
在历次帝国议会中,尤其是从1495年沃木斯议会(英语:Diet of Worms (1495))开始,议会各方面曾经数次试图对帝国进行改革并避免帝国解体,然而这些尝试皆无明显效果。相对的从1648年签订西发里亚和约并且进一步限制帝国皇帝权限使其只能接受议会所做的一切决定开始,帝国解体的过程进一步的加快了。和约的签订实质上剥夺了皇帝剩余不多的权力,因而从此时开始直到1806年帝国正式解体为止,神圣罗马帝国仅代表其范围内各独立邦国的集合统称。
帝国议会历史上最有名的几次会议包括:颁布了帝国改革(英语:Imperial Reform)法案的1495年沃木斯议会;马丁·路德被审判及宣告为异端的1521年沃木斯议会;1526与1529年两次施派尔议会针对马丁·路德禁令与宗教改革的相关决定与抗议造就了新教的崛起及其命名来源(Protestant);数次于纽伦堡招开的议会亦涉及宗教改革。帝国议会的招开地点不停变换,直到1663年于雷根斯堡招开永久议会后才保持于固定地点举办。
1507年的康士坦兹议会承认神圣罗马帝国的统一性,并且成立了帝国法院(英语:帝國法院)。
1489年以后,帝国议会由3个议事团体组成
选帝侯(Kurfürstenrat),由美因茨大主教领衔,1356年金玺诏书确认,共有7位
帝国内自由市(Free city,例如法兰克福),每个自由市各有一票,但只是作参考之用,并没有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