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魔的证明(拉丁语:probatio diabolica)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却无法完成的证明。在古代,与恶魔的证明相对的是神圣的证明(probatio divina)。
在法律上,指的是法律权利被推定后却难以用反证推翻的情形。
法律用语上,当一个权利是被“推定”成立的时候,若能够以反证推翻该权利推定的要件时,该推定的效力就能够被推翻掉。例如不动产物权在经过登记以后,推定登记权利人(登记名义人)适法拥有该不动产物权(民法第759条之1第1项),然而当登记名义人与真正所有权人不同时,纵使实务见解认为登记名义人仍然不能除斥真正权利人的所有权(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892号民事判例),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存在的事实非常难以举证,因此真正所有权人很难提出证实登记名义人并非真正权利人的反证来推翻该推定的效力。这时,我们称这种反证为“恶魔的证明”。
这样的情况并不只在民事诉讼上很常见,在刑事诉讼上也是所见不鲜的。刑事诉讼上有一个原则叫做无罪推定原则,所谓无罪推定原则,指的是被告在还没经过审判证明其有罪,且该有罪判决确定前,应该被推定为无罪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项)。然而,纵使这个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被规定,但基于人性对被害人的偏颇,不仅是媒体、社会大众,就连掌握司法权力的检察官、法官都难以抗拒对被告“有罪推定”的人性,因此实务上很常出现必须由被告来证实自己无罪的情况。
实务上,刑事法院在做出任何判决时,除了“有罪判决”要搭配一个“有罪事实”以外,“无罪判决”也要搭配一个“无罪事实”来凭依;而这里所谓无罪的事实,就是找出一个“真正犯罪者另有他人”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不是犯罪者”的事实。如果辩方所主张的证据无法建构出一个“让被告无罪的事实”来“让法官下无罪判决”时,纵使检方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一一被推翻,法官仍然难以做出谕知被告无罪的判决(当然,法官这样的见解是完全违背刑事诉讼原则的,但实务上仍然常常以这种方式为判决,并不代表这是正确的审理态度)。
然而,要主张一个不存在的事实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由台湾著名的郑性泽案可以看的出来。
郑性泽案又称为十三姨KTV杀人事件,发生的过程大约是郑性泽与罗武雄等人在台中县丰原市(今台中市丰原区)的十三姨KTV滋事,在员警来到后发生枪战造成死伤的杀人案件,其中一名苏姓员警被子弹射中,送医后不治身亡。该案审理过程中,郑性泽因于检方侦察时遭到刑求,而作出不利于己的自白,在民国95年(公元2006年)时遭最高法院宣判有罪。又因为郑性泽与其辩护律师持续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开枪而被最高法院认定毫无悔过之意,遂于宣判有罪之时定应执行死刑,郑性泽从此沦为死囚。
郑性泽在这个案件中之所以一直被推定为有罪而难以被推翻,正是因为在场能够证实郑性泽有无开枪的证人全都死在当下,唯一活下来的郑性泽便被认为是杀害员警的凶手。虽然郑性泽与辩护律师以及冤狱平反协会持续举出各种证据来证明检方认定被告有罪的主张(检方建构的有罪事实)是有致命问题的,却因为被告无法建构出无罪的事实(既然郑性泽没有开枪,那么开枪的人是谁?)而一直无法推翻有罪的推定,还被据此认定为毫无悔悟的证据。
虽然本案在监察院、冤狱平反协会等政府、非政府组织介入下,于判决确定十年后的2016年成功开启再审,在2017年获得了无罪的判决,但也证实了司法实务界对于无罪推定的漠视,同时也证实了要证明“无罪”来推翻有罪的“推定”是多么困难的一件事情。
该案经过调查,实务见解认为开枪杀害苏姓员警的人“可能”是一样死在现场的罗武雄,不过因为没有任何证人存在,罗武雄也死亡了,所以究竟是谁开的枪,也就不了了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