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法律程序)(英语:Liquidation)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的生产运作停止,所有资产(包括生财工具的机械、工厂、办公室、物业以及所持有的专利、债权和有价证券等),在短期内出售,变回现金,按先后次序偿还(分派给)未付的债项,之后按法律程序,宣布公司解散的一连串过程。
清算(法律程序)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包括:
又可分为:
当公司的成员决定公司进行自愿清算并解散公司,自愿清算便会进行。如果公司的成员议决公司进行清算(法律程序),公司通常便会停止运作而自愿清算亦会宣告开始。如果公司有偿还债务能力,而公司成员而又能提供法定的声明以证明公司的偿还能力的话,该清算(法律程序)会视为公司成员自愿清算。在上述自愿清算案中,会议会议决委任清算(法律程序)人进行清算(法律程序)。否则,清算(法律程序)案会视为债权人自愿清算,债权人会议亦会召开,此时公司的董事必须汇报公司的事务。若债权人自愿清算进行的话,公司清算(法律程序)的审查委员会亦会成立并委任审查委员会成员。
即使公司自愿清算开始后,法庭仍可能颁布强制公司清算(法律程序)命令,但呈请清算(法律程序)的分担人可能需要留意自愿清算可能会对其他分担人构成偏见。
如果公司的负债过多,其债权人及/或公司成员可以入禀法院提出清算(法律程序)呈请。清算(法律程序)呈请提出后,法院将进行清算(法律程序)呈请聆讯,最后法院会发出强制清算(法律程序)令,颁令公司进行清算(法律程序)。
清算(法律程序)呈请人在提交清算(法律程序)呈请后,如果认为公司的资产陷于险境,呈请人可透过其代表律师向法院申请,委任会计师或律师等专业人士为临时清算(法律程序)人(Provisional Liquidator(s),又称“破产管理人”)。临时清算(法律程序)人会在法院颁布清算(法律程序)令后,将清算(法律程序)公司的一切资产收集及变卖,以求债权人获得发还最高额的债款。此外,临时清算(法律程序)人会在法院颁布清算(法律程序)令后,召开并主持第一次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以商讨委任正式清算(法律程序)人及成立审查委员会(如有)。
当公司所有资产已变现,及有关公司事务已完成,清算(法律程序)人须召开最后一次债权人/公司成员的会议,以商讨他拟向法院申请解除其清算(法律程序)人的职务,并通知有关公司注册的政府部门/机关。在所有事务完成后,有关公司将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