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 (普通法)

✍ dations ◷ 2025-10-28 14:35:51 #损害 (普通法)

损害(英语:mischief)或恶意损害(malicious mischief)是普通法适用地区刑事罪行的名称,在不同司法管辖区有不同的定义。通常,该罪行乃不涉及侵占(conversion)的侵犯财产权的罪行。虽然此类不法行为通常会涉及通常所说的破坏(vandalism)行为,但破坏与损害之间可能存在法律差异。mischief这个词语源上来自古法语("misfortune"),可继续追溯至("to end badly")。该罪行常被误译作“恶作剧”。

恶意损害(malicious mischief)是违反苏格兰普通法的罪行。实施犯罪并不需要对财产造成实际损坏(damage),只要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便足以构成犯罪。与破坏(vandalism)行为不同,损害(mischief)行为需要对财产造成实际损坏才能构成犯罪,后者由 《1995年刑事法律(综合)(苏格兰)法令(英语:Criminal Law (Consolidation) (Scotland) Act 1995)》第52条定义。

在美国刑事法律中,损害(mischief)是对财产的犯罪,通常涉及故意或鲁莽造成财产损坏(property damage),以及对财产的污损(defacement)、更改(alteration)或摧毁(destruction)。常见的形式包括破坏(vandalism)和涂鸦(graffiti)。根据各州法律,当犯罪者(perpetrator)无权这样做,也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有权这样做时,故意或罔顾后果地(intentionally or recklessly)损坏(damage)他人的财产,或故意(intentionally)参与摧毁他人财产的行为,或参与罔顾后果的(reckless)损坏或摧毁他人财产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加拿大《刑事法典》将损害(mischief)列为混合罪行(hybrid offence,即既可公诉又可循简易程序定罪的罪行)。如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人的生命造成实际危险,可处终身监禁。

在加拿大语境下,“对公众造成损害”(public mischief)是指浪费警察时间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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