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简称评议中心,是依2011年6月总统公布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设立、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百分之百捐助的财团法人,2012年正式运作。
为了避免2008年雷曼兄弟连动债等金融危机再次发生,以及加强与落实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并快速有效处理金融消费争议,在各界共识下,才有“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同时依据此法设立了“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
评议中心,是以公平合理迅速有效为处理原则目的诉讼外争议处理机制,来透过调处评议处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业因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2012年正式运作,将针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消费争议,进行公平合理的评议。未来消费者购买金融商品若发生纠纷,可选择透过诉讼以外的方式迅速解决。
以往金融消费争议发生,需透过诉讼方式处理,过程冗长;评议机制建立后,消费者如与银行、证券、保险发生任何金融消费争议,可先向往来的金融机构申诉;若超过30日未获业者回复或不接受业者的处理结果,消费者皆可向评议中心申请评议。
消费者须在争议处理结果(不满意金融机构回应或业者超过30天未回应)产生后的60日内,向金融消费评议中心提出申诉。
评议中心的评议决定在一定额度以下具有拘束力,属投资型商品为100万元,属非投资型为在10万元以下,金融服务业者应予接受并给付。同时,金融消费者可以将评议书送请法院核可,使评议书赋予法院判决的效力。
目前在金融争议案件中,以保险为诉讼比重最重,达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