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贼(英语:Strikebreaker),指在罢工活动中不参与罢工,而是进行工作的劳工。大致上有两种,第一种是工贼通常是在工会开始组织罢工活动时,或是在罢工进行中时,才由公司雇用进来。第二种是原先的聘员,但不参与罢工,照常工作,也会被称为工贼。
在工人运动中,某些成员为私利,给对立的雇主以金钱或其他利益收买,或受到雇主胁迫,出卖工人阶级利益。工贼破坏工业行动的一致性,将罢工等行动威力分化。
故“工贼”指的是一种行为,不管行为者有心无心,不管立意点为何,不管是被迫介入或主动介入,一旦介入后其行为符合上述工贼的行为定义,就可称为“工贼”。而其作用主要是资方用以让公司可以继续运作,并使罢工活动失败。在美国,这种状况发生的频率会比其他工业化的国家还来的高。
国际劳工组织(ILO)的任何公约都没有明确提及罢工权利;但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结社自由委员会通过持续的裁决确立了罢工权原则。在现行的各项人权条约中,只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记载着关于保护罢工权的条款。 但是在欧盟1961年社会宪章(英语:European Social Charter)条约中,也允许每个签署国能够删减罢工权。
然而,国际劳工组织的结社自由委员会和其他国际劳工组织机构都已经将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核心公约都解释为保护罢工权利作为结社自由的一个基本要素。国际劳工组织曾裁定:“罢工权是第87号公约所保护之结社权的内在必然结果。”
国际劳工组织还认为,虽然不违反国际劳工组织协议,但国际劳工组织的替代者将遭受重大风险,并将工会自由置于“严重危险之中”。
欧盟1961年社会宪章是第一个明确保护罢工权的国际协议。然而,欧盟的欧洲共同体劳工社会基本权共同宪章(英语:Community Charter of the Fundamental Social Rights of Workers)也允许欧盟成员国规范罢工权。
在大多数的欧洲国家中,工贼是非常罕见的,因此在大多欧洲国家的劳动相关法条中很少被提及到,因此通常都交由欧盟成员国各自决定自己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