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城市是指将地域或政治上没有关联的城市联系起来,以期促进相互间的人员接触和文化联系,并且这样的联系并不局限于城市之间,在县、地区、省(自治区)和其他国家以下的行政区之间都可以进行。
天津市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再经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确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后,可以与国外城市建立友好合作关系[1][2]。友好城市之间可以开展在经济、科技、教育、农业、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环保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3]。
截至2023年5月,天津市及其下辖各县级行政区已与22个国家建立29对友好城市。其中,亚洲有7个国家、9对友好城市;北美洲有1个国家、3对友好城市;南美洲有1个国家、2对友好城市;欧洲有10个国家、11对友好城市;大洋洲有2个国家、2对友好城市;非洲有2个国家、2对友好城市(法国有3对友好城市位于欧洲,1对友好城市位于非洲)。直辖市级友好城市有28对,县级友好城市有1对。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的列表中的信息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供的信息汇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