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起诉协议(英语: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简称:DPA)指的是一种近似“不起诉协议(Non-Prosecution Agreement / NPA)”的自愿替代裁决(英语:Adjudication),以被告同意满足某些条件来换取检察官的赦免。例如,企业欺诈(英语:Corporate crime)就可以通过延期起诉协议来解决;被告同意支付赔款,实施公司改革并全面配合调查。一旦规定的要求获满足,那相应的指控就将撤回。
自1999年以来,美国司法部制定了有关起诉商业组织和公司的指导方针。司法部的《美国联邦检察官手册(英语:Justice Manual)》允许联邦检察官在企业犯罪(英语:Corporate crime)案件中考虑延期起诉或不起诉,因为附带后果并通常讨论了认罪协商、延期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英语:United States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如果法院没有裁决有罪并且被告没有在公开法庭认罪或以其他方式认罪,则过去的延期起诉将不计入被告的犯罪历史。这与延期处置(英语:Diversion program)相反,延期处置则涉及这样的裁决或承认。
依据纽约大学法学院蕾切尔·巴考(英语:Rachel Barkow)和安东尼·巴考(Anthony Barkow)的说法,联邦检察官使用“延期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的情况在急剧增加,从1993年至2001年的11起增加到2002年至2005年的23起,而到2006年至2008年期间,这个数字增加至66起。这种对检察官的监管也发生在州一级,例如在艾略特·斯皮策和安德鲁·库默领导下的纽约州总检察长办公室。 大约一半的“延期起诉协议”都任命了外部监督员。
而在孟晚舟事件中,孟晚舟也正是通过承认美国政府对其误导国际金融机构指控的真实性及承诺不再触犯美国联邦刑法为条件而获得美国司法部的延期起诉。
加拿大关于制订“延期起诉协议(英语: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Canada))”立法可能性的讨论始于2016年2月。在“延期起诉协议”之前,加拿大已经有“起诉裁量”,这“使违法公司有可能藉谈判,为刑事犯罪争取非刑事处罚”。2018年6月,加拿大通过综合(英语:Omnibus bill)预算实施法案C-74的条款,颁布了DPA,同时该法案也修订了加拿大的《刑法》。据加拿大《法律时报》的报道,“延期起诉协议”改变加拿大法院起诉白领犯罪的方式;这其中包括一个补救系统,如果“他们与官方和法院合作”,犯罪者可以避免被定罪。《法律时报》引用渥太华律师帕特里克·麦凯恩(Patrick McCann)的话称,“延期起诉协议”将“使加拿大与许多其他有延期起诉协议的国家保持一致,这包括美国、英国和大多数其他欧洲国家”。根据麦凯恩的说法,“延期起诉协议”“解决了当你的大公司有一个流氓高级管理人员时遇到这种情况的不公平”,他犯了罪,而导致整个公司都受到指责。同时,麦凯恩表示,“延期起诉协议”对没有任何不当行为的公司的投资者也是公平的。
该立法同样也规定,在触犯《外国公职人员腐败法(英语:Corruption of Foreign Public Officials Act)》的情况下,检察官“不得考虑国家经济利益、对与加拿大以外国家的关系的潜在影响或所涉组织及个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