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浩,字天宏,浙江承宣布政使司绍兴府上虞县(今浙江省上虞县东南丰惠镇)人,明朝政治人物。
浙江乡试第十名举人。弘治九年(1496年)中式丙辰科三甲第七十七名进士,由五河县知县升任监察御史,屡次陈时政阙失,多为明孝宗采纳。
正德元年(1506年),明武宗允许司礼太监高凤的请求,命其从子高得林掌管锦衣卫事。葛浩等人争辩抗旨,御史潘镗等人亦附议,反对锦衣卫官员任免越过兵部推举。葛浩因此得罪刘瑾,被罢免削籍。刘瑾被诛后,葛浩起用为邵武府知府。
嘉靖元年(1522年),担任广东布政使司右参政。嘉靖三年,担任云南按察司按察使。嘉靖五年,改广东右布政使。次年任贵州左布政使,同年改南京太仆寺卿、大理寺卿。嘉靖八年,任本部大理卿。嘉靖十年(1531年)夏,雷震午门,葛浩自劾致仕归,卒年九十二。
曾祖葛启,监察御史;祖父葛文玉;父葛用声,母郑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