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英语(英语:Plain English)是一种英语的沟通风格,这种沟通风格讲求的是简单易懂,也就是一种强调简洁、明晰且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单词的简明语文(plain language)。这种风格常见于政府官方与商业交流中。简明英语的目标是要写出和讲出让听众容易了解的内容,因此清晰、直白、不落俗套、避免行话、切合听众的程度(包括听众的发展程度、教育水平和对谈论主题的熟悉度等)成了这种风格的特色。
英语的“Plain English”一词源自于“in plain English”这个16世纪的词组,这词组的意思是“使用清晰且直白的言语”。
在1946年,乔治·奥威尔(《动物农庄》和《一九八四》等名著的作者)这名作家写了一篇文章《政治与英语》(Politics and the English Language),他在这篇文章里批判了当时他认为“丑陋且不精确”的书面英语的危险性,尤其是英语的“pacification”一词,他认为在政治上,这词可被用以指称“‧‧‧毫无防备能力的村庄被从空中轰炸、村庄的居民逃难至乡村地带、牛只被以机关枪射杀、村屋被以燃烧弹焚烧‧‧‧”这样的情景。两年后在欧内斯特·高尔斯爵士被英国财政部要求为政府官员提供避免写出做作且冗长文章的写作指南时,他写道:“写作是一种将想法从一个人的心灵传达给另一个人的心灵的工具;写作者的工作,就是精确且毫无困难地,向读者传达他想表达的意思。”
高尔斯爵士的指南,在1948年以一本题为《简明语文:英文运用指引》(Plain Words: a guide to the use of English)的平装书的形式呈现,之后这本书的续作《简明语文ABC》(The ABC of Plain Words)在1951年出版;然后在1964年,这些内容又以一本题为《简明语文全集》(The Complete Plain Words)的精装书呈现,而自那时起,《简明语文全集》未曾绝版;不过高尔斯爵士认为法律英语是特殊的状况,并评论道:
(法律英语)是种科学,不是艺术;这种文体属于数学而非文学的领域,而且需要长时间的学习。这种文体该谨慎地由专门的法律部门来处理,一般的官员唯一该考虑的是如何学习理解这种文体、如何向一般民众解释它的内容,以及如何不让自己的写作风格受到这种文体的影响。
然而在法律文献中,有着逐渐改用简明语文的趋势,而且在事实上,《1999年消费者合约不公平条款规例》(Unfair Terms in Consumer Contracts Regulations 1999)要求合约必须使用“平白且容易理解”的语言。在英国,“简明英语运动”自1979年起,就开始发起活动“反对难懂的话(gobbledygook)、行话和具误导性的公众讯息。活动的参与者帮助了许多政府机构和其他的官方组织改善其文献、报告和出版物的内容,他们相信每个人都有阅读清晰且言简意赅的讯息的权利。”对伦敦七七爆炸案的一份调查,建议紧急服务机构应当在任何时候都使用简明英语,调查发现冗赘的词语会导致误解,而这类的误解甚至会导致人员伤亡。
在爱尔兰,推广简明英语的主要组织是“国家成人识字机构”(National Adult Literacy Agency,简称NALA)。使用简明英语的意识和兴致日益增加,尤其公众部门更是如此。公众部门改造计划(The Public Sector Reform Plan) 和中央银行的消费者保护政策(Consumer Protection Code)分别在公众服务领域和财务领域,为使用简明英语进行辩护。爱尔兰国家标准局(National Standards Authority of Ireland)出版的普适设计指南(The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中亦为能源供应商提供了简明英语指南。
在美国,简明英语运动始于1970年代。“文书工作减量法案”(Paperwork Reduction Act)在1976年制定;而在1978年,卡特总统发布了一条行政命令,好让政府的规范“有更高的成本效益,且能让那些必须遵守规范的人更能容易了解。”现今许多的机构都有长期存在的简明英语政策,且在2010年,使用简明英语在《2010年简明写作法案》(Plain Writing Act of 2010)当中,成为联邦政府的要求。
在法律文献的写作方面,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的教授大卫·梅岭科夫(David Mellinkoff),以他在1963年出版的著作《法律的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常被认为是在美国的法律界单独推动简明英语的先驱;在1977年,纽约州成为第一个要求在消费者合约和租赁契约上使用简明英语的州份;另外在1979年,理查·怀迪科出版了《律师简明英文指南》(Plain English for Lawyers)一书。由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1998年采纳的规则的缘故,根据1933年证券法,使用简明英语现今已成为登记证券的公司在法律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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