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十二法”(韩语:1책 12법),本作“一责十二”,是载于《三国志》的一项扶余国的法律,规定盗窃他人财物者要赔偿被盗物品价格的十二倍金额给物主。高句丽和百济也有类似的法律,其中前者称“十倍取偿”(或“十二倍酬赃”),规定盗窃他人财物者要赔偿被盗物品价格的十倍(或十二倍、十余倍)金额给物主,而后者规定盗窃他人财物者会被流放和被官府征收被盗物品价格的两倍金额。
根据《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的记载,扶余国国内法律非常严格,而其收录的四项扶余国法律当中,就有一条规定盗窃他人财物者要赔偿被盗物品价格的十二倍金额给物主。
高句丽也有类似的法律。根据《新唐书·高丽传》的记载,高句丽国内盗窃他人财物者要赔偿被盗物品价格的十倍金额给物主,而严明的法规使高句丽国内的社会风气良好。《北史·高丽传》和《隋书·高丽传》也记载金额为“十倍”,不过《旧唐书·高丽传》的记载则是“盗物者十二倍酬赃”,而《周书·高丽传》则记载金额为“十余倍”。
百济也有类似的法律。根据《北史·百济传》的记载,百济国内盗窃他人财物者除了会被流放,还会被官府征收被盗物品价格的两倍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