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澳区全国人大代表或澳门全国人大代表)是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人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代表,代表名额为12人。按照《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澳门选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澳区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和内地不同,每届的代表是依据上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所选出的。
澳区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选举办法所提名、之后正式选举出12人,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澳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历史和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同样始于1975年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时的澳门全国人大代表共有4名,均是以广东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身份参与。到1998年选出的5名澳门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均由广东省人大选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这5名代表即成为澳门特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按照当年的产生办法于2000年选举另外7名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全国人大代表才于2000年初不再作为广东省代表,而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团的身份参与全国人大。
九届及十届澳区全国人大代表均须通过预选才能正式参选,而此预选制度已于2007年3月16日被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所取消。
澳门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其选举办法如下:
先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然后接受年满18岁的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名参选、参选人需要由10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始得登记为代表候选人,选举会议成员亦可登记。最后再由选举会议从代表候选人中选出12名正式代表。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中规定的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没有参加推选委员会的澳门地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不是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由
按照宪法规定,在每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要完成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在每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一年以前的3月,全国人大通过关于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于新一届全国人大任期开始年份的1月选出。全国人大还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澳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高度重视,从每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一年上半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即按照法律规定开始了有关选举工作的各项准备。同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依照选举办法的规定,在澳门发放选举会议成员登记表,并接受登记;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新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并予以公布,选举会议宣告成立。11月,选举会议正式开始工作。
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会议的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具体安排,将在主席团产生后,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并发布公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