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义务主义或康德主义(Kantianism)是由18世纪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所提出有关人类道德义务的一套道德理论。康德义务主义时常用于当今的精神哲学、知识论以及伦理学。
康德伦理(Kantian Ethics)是属于义务伦理学,注重于责任,而非感情或结果。所有的行为应该遵照某种基础的原则,由此决定每个行为的道德标准。康德伦理创建于康德对于合理性的看法:极限程度的善行以及人类所拥有的理性。
由此看法,康德建立了绝对命令来决定一个原则的善恶。透过思想实验来标准化一个原则:透过想像所有的人类都完全地遵守并执行该原则的后果,借此来判断该原则是否可接受。
例如:“杀死所有干扰你的人”并将这个原则标准化,你将会杀死许多人,且许多人将会杀死更多的人,世界中所有人将会把所有人杀的一个都不剩。因此这个原则是无法执行且不合道德理论的。
原则标准化(Universalizing a maxim)将会表示有效的原则,或者以下的矛盾:
康德主义注重于原则,用做事的理由批判一个人的行为的善恶。康德表示许多的常识符合他的理论。但他不认为没有理由的善行是真正的道德:“没有理由的”救起溺水的人并非好的道德的行为。
同时康德认为一个行为的结果不影响道德的标准,他的理由是:物质世界并不在人类的掌控之中,因此我们无法对已发生的事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