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文化资产处(简称台中文资处)是台中市政府文化局所属二级机关,位于台中市西区台中州厅暨附属建筑群区,是台中市历史文化资产保护的专责机关。
1982年立法院制定《文化资产保存法》,依据第三条规定,保存项目包括古迹、历史建筑、聚落、遗址、古物、文化景观、传统艺术、民俗及有关文物及自然地景等;其中除了自然地景属于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管辖外,其余皆属文化体系之管理范畴。2005年《文化资产保存法》大幅修法,将遗址、古物、文化景观、传统艺术、民俗及有关文物等列为保存项目,性质分为有形、无形。
台中市文化资产处(简称台中文资处)是台中市政府文化局所属二级机关,位于台中市西区台中州厅暨附属建筑群区,是台中市历史文化资产保护的专责机关。
1982年立法院制定《文化资产保存法》,依据第三条规定,保存项目包括古迹、历史建筑、聚落、遗址、古物、文化景观、传统艺术、民俗及有关文物及自然地景等;其中除了自然地景属于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管辖外,其余皆属文化体系之管理范畴。2005年《文化资产保存法》大幅修法,将遗址、古物、文化景观、传统艺术、民俗及有关文物等列为保存项目,性质分为有形、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