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阶,亦称为法阶,是普遍存在于佛教僧团中的位阶制度;在东南亚地区,僧团依据修为、声望、德行层层推举出僧侣,以享受僧阶称号;而在东亚地区,僧阶制度往往和僧官制度联系在一起,有的地区也可以通过考试来检定僧阶的高低。
所谓“僧阶”,就是僧人的阶级、位阶,通常依照的是德行、修为、声望、戒腊(受戒的年数)的高低,由僧团评定推举。
在南传佛教地区,僧阶是教职的一种,不涉及政治制度。在北传佛教地区,僧阶制度往往和僧官制度联系在一起,僧官制度是由政权设立出管理全国佛教事务的官职,由僧人担任。在大部分中央集权国家,僧官要由政府任命,僧阶最高者同时也是僧官最高者,主管、监检全国僧尼的犯戒、失职,和自上而下管理各级僧官。也有些国家,出于对僧团的敬重,而将僧阶最高者视为平等于世俗王室的存在,如对待泰国僧王,出任则称为“登基”。
还有些地区的僧阶是由考试获取的。如朝鲜历史上的僧科考试和法阶;藏地的僧阶也是由声望、修为以及对佛法的精通程度来确立的,可通过佛法考试、辩经来获得头衔,僧团以此认可其精通佛法;南传佛教也有通过考试来获取修为认可的制度,如完整背诵出全部巴利三藏而获得三藏持者头衔的明昆(英语:Mingun Sayadaw)长老。
在信奉南传佛教的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设有僧阶,僧阶之最上者为僧王(僧伽拉者),他们是德高望重的僧伽之统领,地位崇高,甚至可和国王平起平坐。设立僧阶的本意不是享有阶级特权,而是就佛法修为上的长幼有序作出检别,但对于民间来说,高级僧阶深孚众望,拥有更多的敬重,甚至是政治地位,也是普遍的现象。有些地方即使由于政治原因,现代不再设僧王,但历史上也依然有僧王之位;如老挝在进入共产党统治时期,就废除了僧王和僧阶;如缅甸的僧王在1938年被英国殖民当局废除。
以泰国为例,僧阶依次为:
在中国云南的傣族、布朗族地区,根据四大派别(润派、多列派、摆庄派、左抵派),僧阶的等级分类繁多且严格,各不相同。比如:
魏晋南北朝时期,汉地设置了僧官和僧阶,管理佛教事业,统领全国僧尼,监检其犯戒、失职之过。此后各朝各代沿袭,汉传佛教各国也相应沿设。汉传佛教的僧阶,设立之初就和政治有千丝万缕的瓜葛,僧官和僧阶通常是不分家的。
北魏设僧统,又名沙门统、都统等,是全国僧团最高领袖。唐朝设僧录为最高领袖。明清时期,僧官主管机构在中央称为僧录司,府级称为僧纲司,州级称为僧正司,县级称为僧会司。
日本推古天皇时始设僧官,由僧正、僧都、律师三大部分构成。后通过僧官、僧阶、僧位(日语:僧位)三个体系来确定僧侣的阶位。
僧官的僧阶僧位:
凡夫僧的僧阶僧位:
僧官制度在明治天皇时期被废止,但在某些宗派里还保留着僧阶,用以分别僧人级别的高低。例如:
朝鲜历史上还设僧科(朝鲜语:승과)制度,如同科举考试一般,根据检定的优劣确定僧侣的法阶(韩语:법계)。
李氏朝鲜时期,佛教各宗派被归并为教宗、禅宗两派,僧科也分为教宗、禅宗两种。中央层面的最高领袖是国师、王师,下级则是:
1961年6月,韩国朴正熙政府颁布《僧尼法》(韩语:승니법),设净德、中德、大德、宗师、大宗师五个僧阶,僧尼需要通过考试获取相应称号。
越南历史上首次设置僧统是在10世纪时,由匡越(越南语:Khuông Việt/匡越)担任。
佛教甫一传入藏地,就与政权合谋,两者互佐互生,僧俗难分,树立起佛教世界里独有的政教合一制度(英语:Tibetan dual system of government),僧阶、僧官级别分明。藏地正式并入中国后,又逐渐产生了转世灵童制度,明清朝廷为此设置了金瓶掣签制,以解决选定转世灵童的舞弊行为。曾作为藏地一部分的不丹和锡金,政教合一制已被世俗政府所取代,但僧阶制度保留了下来。
藏传佛教里的僧阶,一般由僧侣的学位学识,以及其在寺院中所任教职、所负责任等几方面因素综合评价而确定,不同的教派又有不同的僧阶。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