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德语:Rechtsstaat)是一个欧陆法系里的法律思维的概念,源于德国法学。其核心理念是一个“宪政国家”在行使政府权力时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在普通法系里,与此相对应的观念是法治。
在一个法治国里,国家的力量受制于对当局任意行使公权力的约束,以达到保护公民的权利。法治国里的公民共享以法律为基础的公民自由,并可以使用法院。一个国家必须首先是一个法治国才能成为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
德国学者一般认为推动法治国概念的运动始于哲学家康德。在学习和了解了18世纪晚期的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之后,康德提出了这个“宪政国家”的概念。康德的方法是基于一个国家的成文宪法至高性上的。这种宪法的至高无上性,必须建立在这样一个信念上:一个长久安宁的生活是人民幸福和他们的繁荣的基本条件。或者说,法律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管理国家,而是为了人民长久的福祉。康德的学说完全建立在宪政主义和宪政国家基础上的。也因此,康德指出了宪政的主要问题:“一个国家的宪法最终建立在其公民的道德上,而公民的道德则反过来又取决于这个宪法的好坏。”
法治国一词最早出现于1798年,但只到Robert von Mohl在1832和33年间的著作《Die deutsche Polizeiwissenschaft nach den Grundsätzen des Rechtsstaates》才广为人知。
重要的法治国原则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