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为三个部分,其中一个是委员会法庭(),后来的国王委员会(),它也分裂为三个不同的部分:枢密委员会()、秘密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它在路易十六时期被改组为两个主要的组,枢密国务、财政和指导委员会()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直接原型。它一同带来法律顾问和专家以在君主的诉讼上向国王提供建议。被正式建立于1557年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国国王委员会中最大的,由高级法官、贵族、大臣和国务秘书、审计长、30名国务委员、80名审理长和法国监督官组成。委员会的司法部分以枢密国务委员会()或政党委员会()而为人所知。
如同最后诉诸对象的法院那样有权主持正义并宣布判决的国王,把这种权力委托给皇家法院和最高法院。但法国国王仍保有权力按意愿推翻它们。特别是,法国国王保持特权以在行政法案在争议中时决定主要议题并宣布判决。国王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被看作在国王的残余的应有司法权()下被发布,那即是君主的保留权力,以在某些事务中主持正义。法律顾问也在发展新法律中协助国王,并直接行使残留的司法权。
现今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1799年于法国执政府下,作为一个负责对针对国家的索赔作出判决并协助起草关键性法律的司法机关被创建。第一执政(后来的皇帝)主持委员会会议,而委员会行使了许多内阁的功能。在波旁王朝复辟后,委员会作为一个行政法院被保留,但没有过去那么重要。它的角色被国会的1872年法案明确限定。
某些类型的法律工具必须由委员会审查以供咨询性认可,包括:
顾问性的工作负担被在委员会的行政部门间划分,据此政府部门被命令作为行动对象。
委员会作为行政法律法院的上诉的最高法院活动。它听取针对国家层级的行政决定(比如行政分支的命令、规则、规章和决定)的索赔和来自低级行政法院的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且不可上诉。
虽然严格地说委员会不是法院,不过它作为司法机关通过对诉讼作出判决和向行政机关索赔行使职能。原告由讼务律师代表,这些讼务律师被从高级法院讼务律师中抽出,高级法院讼务律师被许可在委员会和翻案法院前就案件辩论;任何这样的讼务律师拥有高级法院大律师的头衔。
委员会听取针对国家政府的决定,比如命令、部门规则和规章、由有全国性司法权的委员会宣布的判决的案件以及与大区和欧盟选举事务有关的诉讼。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评估规章和行政决定怎样遵从更高来源的法律,比如宪法、更高的行政决定、法律的一般原则、成文法以及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的一般原则没有被法典化或被以成文法解释,但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法律主体的精神;换句话说,这些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委员会通过行政判例法确立和设计。
委员会有自行决定权就除了很窄范围的“政府法案”(因为它认为自己是不当法庭)之外的任何行政分支决定作出判决。委员会判定这样的法案被限定:
在这种角色中,委员会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的有力的检查。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有对来自37个行政法院的任何一个的地方选举判决的上诉司法权。它有对始于八个行政上诉法院的任何一个的决定的最终司法权,这意味着它听取原告主张上诉法院忽视或曲解法律的案件。
委员会的法院体制本质上是讯问制的,借此原告提交诉状给委员会,陈述发生了什么以及为什么他感到被告进行非法行为。委员会接着开始正式调查,要求对方当事人,比如政府或一个政府机构或办公室,提供让委员会满意的回答。举证责任不在于原告;相反,委员会决定原告是否有缘由提起诉讼,以及如果由原告提供的信息政府是否足以发现先前未被公开的证据,政府是否有过错。当然,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交附带诉状和信息,直到案件准备最终判决。
在一些案件中,可能有一些关于一个案件是否应该在一个行政法院还是司法法院前被听取的困惑,在这种案件中由相等数量的国务委员和翻案法院法官任职并由司法部长主持的争议法院()被召集以决定事务应当被给予哪个法院。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对行政分支的几乎所有法案行使司法检查,它的判决有相当的重要性,时常并不对被裁判的现实案件,而对在形成法律解释中的它的重要性。在法国是一个欧陆法系国家并且没有正式的判例规则(遵循先例)时,低级法院对于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遵循一一贯法学()学说。委员会的重要裁决被收集成法律报告并被学者评论;委员会的官方网站登载一个关于重要决定的评论的列表。委员会形成了它自己的法律学说,它构成大多数被从案件中推论出的原则,但包含来源于成文法的相当多的法学理论。
裁决为在案件中移动的当事人(上诉人)并在非常正式的礼仪性称谓下被称呼。男士的名字前曾经被冠以先生(),女士的名字前曾经被冠以夫人()或小姐(),遗孀被她们的丈夫的名字遗孀夫人()提及。
重要的裁裁决包括: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被与法国行政科学研究院联系起来。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副主席是法国行政科学研究院院长,而它的主要成员是国务委员。在2009年,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主持了法国行政科学研究院的年度会议,其在主题“公共安全:公共权力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上被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