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是拥有普通股不具备的某些特征的一类公司股票,同时具有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的特征,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混合工具。“优先”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优先首先体现在公司资产清算的受偿顺序方面(索偿权),排在债权之后,比普通股优先;其次在股利分配顺序方面较普通股优先,通常按事先约好的股息率发放。优先股的条款通常记载于发行公司的公司章程中。
与债券类似,优先股通常也由主要信用评级公司进行评级。优先股的评级通常比债券要低,因为优先股股利的分派并不像债券利息一样得到保证,且优先股股东在受偿顺序上劣后于债券持有人。
优先股是一种特殊类别的股票,拥有若干普通股没有的特征。优先股通常具有下列特征:
一般而言,优先股在股利分派上具有优先权。股利分派的优先权并不保证股利一定会分派,但如果公司分派普通股股利,则必须在此之前或同时分派优先股股利。
优先股可以是可累积的,也可以是不可累积的。若优先股为可累积优先股,如果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某一期间不分派优先股股利(或按低于约定的股息率分派),则必须在之后弥补差额,才能分派普通股股利。优先股股利在每个经过的股利期间(可能是每季度、每半年度、每年度)累积。优先股股利在各个不分派或少分派股利的期间不断累积。若优先股为不可累积优先股(或称为直接优先股),则一旦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某一期间不分派股利,优先股股东就无法在以后期间获得补偿。
上述列表并不是广泛的。像其他法律安排一样,优先股可以约定任何可以想到的权利。在美国,优先股通常附有赎回权,使发行公司可以按其意愿(通常有限制)回购优先股。
除了直线优先股外,优先股市场中还有很多不同的种类,包括:
优先股为公司提供了一个可选的融资方式。在某些情况中,公司可以以对其信用评级没有惩罚或风险的方式,通过延期支付而递延股利。如果是传统的债务,公司必须支付,否则将构成公司违约。
偶尔公司也会使用优先股作为防御敌意收购的手段:创建附有强制转换(或交换)特性的优先股,一旦控制权发生了变更,则强制行为将被执行。某些公司还在其章程中加入条款,授权董事会决定优先股发行的条款和条件。这些“空头支票”通常被用作收购防御,可能被指定了非常高的清算价值,且在控制权变更时必须被赎回,或者可能有非常大的超级投票权。
当一家公司破产时,可能有足够的钱偿付“优先级”的优先股股东,而没有足够的钱偿付“次级”的优先股股东。因此,优先股首次发行时,可能会包含保护性条款,以防止发行新的含有更优先索取权的优先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另,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目前尚未看到对于优先股的相关规定。因此,实际上上海、深圳两地公开上市企业尚没有优先股的实例。
2008年救助AIG时美国政府采用了优先股这一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