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陈江会谈,大陆称作“第三次陈江会谈”、台湾称作“第三次江陈会谈”,是于2009年4月在南京举行的两岸协商谈判。由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率领代表团前往南京,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举行会谈,针对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两岸定期航班、两岸金融合作等议题进行协商。
2009年4月26日,双方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等3项协议。双方并就共同推动陆资来台投资获致共识。
《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共包括金融合作、交换资讯、保密义务、互设机构等十二大项内容。包括相互协助履行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职责,加强金融领域广泛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就两岸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分别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由商业银行等适当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办理现钞兑换、供应及回流业务,并在现钞防伪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就两岸金融机构准入及开展业务等事宜进行磋商。
根据《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在台湾海峡北线航路的基础上开通南线和第二条北线双向直达航路,并继续磋商开通其他更便捷的新航路。双方同意可各自指定两岸资本在两岸登记注册的航空公司,在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的航点上经营分别或混合载运旅客、行李、货物及邮件的定期和不定期航空运输业务。在互惠的基础上,磋商对两岸航空公司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和物品,相互免征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类似税费。
根据这一《协议》及附件,大陆方面在原有21个客运航点基础上,新增合肥、哈尔滨、南昌、贵阳、宁波、济南等6个客运航点,上述27个航点可经营客运定期航班。台湾方面桃园与高雄航点可经营客运定期航班。客运定期班机和包机班次总量从每周108个往返班次增长为每周270个往返班次。每周货运定期航班和包机班次总量28班。大陆方面同意上海浦东、广州航点可经营货运定期航班,台湾方面同意桃园、高雄航点可经营货运定期航班。双方同意相互开放客运定期航班腹舱载货。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署,为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建立制度化的合作平台,,两岸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开展协助,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重点打击涉及绑架、枪械、毒品、人口贩运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以及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相互协助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移管被判刑人。台湾民众如果在大陆地区受到拘禁,家属可以透过政府的协助,赴陆进行探视;受刑人在符合双方规定且有意愿,政府也可以协助接返,并在完成应有的司法程序后,早日重返社会。同时,双方民众民事私权经裁判或仲裁的权益状态,也可透过互惠原则,予以认可或执行,对当事人的私权纷争,提供更完整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