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领地是指美国行政区划的一种分类,其领土由美国政府管理但不属于美国任何一个州。建立这些领地的目的是为了管理这些新获得的地区,因为当时美国领土的边界还在扩张中。这些领土可以分为是否合并领土(即美国本土的一部分)和是否建制管辖(由美国国会依组织建制法案通过承认)。美国合并建制领土在1789年至1959年间存在,有31个领土申请并获得联邦州地位。美国直到1898年才拥有所谓“非合并领土”(也被称为“海外领地”或者“岛屿地区”),直到今天还继续控制着其中一部分地区。
美国所谓的合并领土(英语:Incorporated territory)是指适用美国司法裁判权的特定地区,美国国会裁定美国宪法完全适用于美国的地方政府和居民(例如公民权利,陪审团审判等)。合并领土被认为是美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一块领地而已。
相对的非合并领土是一个适用美国司法裁判权的地区,美国国会裁定只有美国宪法的某些部分适用于这些地区。非合并领土本质上是殖民地,根据宪法第六条规定即联邦法律效力优先于州法律的原则,依据美国国会选订适用之美国宪法,接受管辖。
成为合并领土对于一块领土来说是一个永久的状态。一旦合并就无法去除这个状态;也就是说它就再也无法从美国司法裁判权中得以豁免(有某些例外的情况;有部分美国合并领土基于边界和解的安排已经转让给外国政府,参看Rio Rico(英语:Rio Rico, Texas))。在这里“合并”这个词不涉及建立一个公民政府的行为(例如一个城市或小镇)。
美国国会通过组织建制法案(Organic Act)以正式宣告其建制领土(英语:Oraganized Territory)政府系统的建立。这种领土既可以是非合并领土也可以不是,自从1959年夏威夷成为美国第50个州之后只有非合并的建制领土存在。
组织建制法案的条款包括建制领土上权利法案的设立,以及一个三权分立政府的架构,这样的领土可以被认为是建制的。历史上一块建制领土不同于州,因为虽然组织建制法案允许有限的自治政府,但是没有宪法而且这块领土的终极权力掌控在美国国会手上而不是当地政府。某些同时代的建制领土拥有宪法,但是这种宪法明显不同于州的宪法,因为前者不能使得这块领土有权成为联邦的一个州。
美国的第一块建制领土是西北领地,依据通过的西北法令于1787年建立,此法令即之后的组织建制法案的前身。随后的一个半世纪中,有29个其他领土建制建立了。历史上看,依据组织建制法案建立的一个建制领土是典型的获得联邦州地位的序曲。这些领土都是合并领土,也就是说他们都是美国的一部分,而直到1898年随着美西战争而获得的第一个非合并领土,他们之间的差别才开始出现。
在当前美国行政岛屿区的字典中,“自治邦”被认为是一个建制领土的一种特殊情况。现在有两个这样的例子——波多黎各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但是这两个都不是合并领土。此外关岛和美属维尔京群岛也都是建制领土,但他们都不是合并领土或自治邦。
虽然美属萨摩亚从1967年拥有一个自治政府,但美国国会从未为其通过组织建制法案,所以法律上美属萨摩亚为非建制领土,同时也为非合并领土。
历史上大多数美国领土,包括所有那些最终成为美国各州的领土,都是合并建制领土,也就是说议会为了这些合并领土建立了地方公民政府。直到20世纪美西战争爆发,非合并领土和合并领土的差异并没有显现。战后美国获得的领土包括菲律宾,关岛和波多黎各。而在这之前美国都是通过兼并的方式获得领土,而这些领土都是“事实上”的合并领土。
非合并领土和合并领土的区别在1937年美国最高法院审判波多黎各人民诉壳牌石油公司的案子中获得法律解释,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裁定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只是提到“领土”)适用于波多黎各,虽然后者不是美国的合并领土。(参看:岛屿案例和鸟粪岛法案(英语:Guano Islands Act))
在当时来说“非合并领土”这个词主要指的是岛屿区。现在只有一个合并非建制领土巴尔米拉环礁。相反地,一块领土可以是建制领土而不需要同时是合并领土,一个同时代的例子即是波多黎各。
完整名单参看美国合并建制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