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刑谋杀(英语:Capital Murder)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爱尔兰共和国一种法定的加重谋杀罪,后来在美国成为定义某种形式加重谋杀罪的法律规定。在美国的部分地区,该罪名仍然定义了行凶者有资格判处死刑的谋杀类别。 而在美国的部分司法管辖区中,例如加利福尼亚州,虽然保留了将死刑作为对谋杀的可能刑罚,但却没有专门制定或定义极刑谋杀的法规;相反,其他类型的谋杀也有可能被除以极刑。 因此在这些案例里,“极刑谋杀”并不属于法律术语,但依然有可能被媒体在报道中使用。
在英国,“极刑谋杀”罪名是由《1957年凶杀法(英语:Homicide Act 1957)》第5条所定义。在此之前,所有的谋杀罪一旦定罪均会判处死刑;而《1957年凶杀法》将死刑限制在下列情形中: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谋杀罪名则会判处终身监禁。
但在《1965年谋杀(废除死刑)法(英语:Murder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Act 1965)》的第1条中,极刑谋杀罪名被取消;此后所有谋杀罪均只判终身监禁。
具体可见《1964年刑事司法法(Criminal Justice Act 1964)》第1(1)(b)条与第3条(目前上述两条均已废除),以及《1990年刑事司法法(Criminal Justice Act 1990)》第8条。
在美国,“极刑谋杀”这个法律术语只存在于8个州的司法系统里;但是,美国联邦政府及27个州政府均保留了死刑, 但它们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谋杀行为均有各自的罪名。大部分州会使用“一级谋杀(First-Degree Murder)”这个罪名;其他一些州则会使用“加重谋杀(Aggravated Murder)”这个罪名,例如:纽约州、俄亥俄州、俄勒冈州、犹他州、佛蒙特州和弗吉尼亚州(自2021年开始);而还有一些州则使用“谋杀(Murder)”这个罪名。使用“极刑谋杀”的7个州分别是:亚拉巴马州、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亚州、堪萨斯州、密西西比州、新罕布什尔州和得克萨斯州。佐治亚州则是使用“恶意谋杀(Malicious Murder)”这个罪名。
并非所有罪行在各州之间是平行的。在某些情况下,“一级谋杀”是个有着非常宽泛定义的罪行,它由多种情形定义,而只有少数情形是会被判处死刑的。而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内,会判处死刑的罪行有着非常严格的定义,通常会与其他类似罪行有所区别。
尽管具体的法律定于各不相同,但美国境内所指的“极刑谋杀”通常是涉及下列某项或某几项情形的谋杀:
其他一些州在定义极刑谋杀或相似罪行时可能还包含其他因素。
在美国,极刑谋杀定罪后不一定会判处死刑。在大部分州,法院在定罪后可以提供死刑或终身监禁的刑罚选择;虽然在法律上不太可能,但仍有某些刑罚更轻的案例出现。根据各州的法律不同,死刑裁决可以用法官或陪审团决定。
而美国最高法院则对死刑判决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例如罹患精神疾病而无行为能力或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罪犯通常会被禁止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