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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
✍ dations ◷ 2025-04-24 22:18:23 #罗尔斯
约翰·罗尔斯(英语:John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是一位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他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曾在哈佛大学担任哲学教授,著有《正义论》(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罗尔斯是19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培养的许多学生现今都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人物,例如汤玛斯·内格尔和乔舒亚·科恩(英语:Joshua Cohen (philosopher))等。罗尔斯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是家中五个孩子中的老二。二战时入伍服役于太平洋战区,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以士兵阶级退伍回大学念书。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哲学博士学位。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99年获得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颁发总统自由奖章表扬。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式的纲要》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并潜心构筑一种理性性质的正义理论,陆续发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1958)、《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分配的正义》(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文。在此期间,罗尔斯着手撰写《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终成20世纪下半叶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于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旋即在学术界产生巨大反响。由于第一版的《正义论》封面为绿色,当时一些哈佛的学子以“绿魔”来形容这本书的影响力。据后来的统计数位显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约5000余部论著专门对其研究讨论。除此以外,罗尔斯的著 作还包括《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8)、《道德哲学讲演录》(2000)、《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等。罗尔斯最引以为傲的正义学说,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效益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有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则,即如果制度是正义的,个人自愿接受并能从中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就应当遵守这种制度。罗尔斯将法治称为“形式正义”或“作为正规性的正义”,即对公共规则的正规的和公正的执行。法律正是对理性的人所发出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目的在于调节人们的行为,提供社会合作的结构。而自由则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和,所以法治和自由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将法律看作是为争夺权益而制定的产物,而应将它看作是试图实现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最好的方针,具有道德的功能。70年代初,他的这种学说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被认为在美国处于政治动荡的时刻,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提供了复兴的希望。罗尔斯对于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有重大贡献。他的著作中的观念包括:学界普遍认为,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使得政治哲学在沉寂已久后,在1970年代后得以重振声势。他的作品内容横跨并整合多个领域,因此也受到经济学、法律、政治学、社会学、社会福利提倡者,甚至神学学者的关注。罗尔斯的理论备受当代政治哲学家的推崇,同时也是美国与加拿大法院作判决时经常引用的资料来源,以及政治人物施政的参考依据。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立场,逻辑上依赖康德对自我本质的思索。后来罗尔斯却开康德的形而上学,声称自己对公平作为公正的理解,以及将“权利”置于“善”之上的的理解,是建立在“偶然”的事实上,此事实是:在民主社会中,个人对美好生活的看法是不一致的,因而需要一个持中立态度的国家,来保护多元性和多样性。他对自由主义理论的解释,转向较接近历史主义的方向。罗尔斯在"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1969)与《正义论》(1971)的表述,公民抗命之主要涵义为:罗尔斯认为,公民抗命如果引起社会动荡,其责任不在“抗命”的公民,而在那些滥用权力和权威的人。罗尔斯使用社会契约的概念,提出关于个体如何设计正义社会的问题。公平及正义在传统的人性善恶争论(圣人般的利他行为和贪婪的自我中心想法)之上提出完整的说明,罗尔斯认为,人天生即是理性而且讲理的。由于人类是理性的,我们追求理想和目标,但同时又因为人类是讲理的,所以我们愿意在追求目标的同时遵守合理的规范,并且建立在与其他个体互利的基础之上。桑德尔在1982年写了《自由主义和正义的限制》,书中对罗尔斯的《正义论》作出深入批评。功利主义 · 归结主义 · 义务论 · 关怀伦理学 · 德性伦理学 · 情绪主义柏拉图 · 亚里士多德 · 孔子 · 孟子 · 荀子 · 奥古斯丁 · 阿奎那 · 斯宾诺莎 · 休谟 · 康德 · 黑格尔 · 叔本华 · 边沁 · 密尔 · 齐克果 · 西季威克 · 尼采 · 摩尔 · 罗尔斯 · 威廉姆斯 · 麦基 · 麦金泰尔 · 辛格 · 帕菲特 · 斯坎伦 · 内格尔 · 泰勒 · 阿苏尔门迪(英语:Joxe Azurme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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