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竞争制度(英文:Financial Competitive Regime)是以维护金融市场竞争为宗旨,以增强金融业竞争力为目标,以金融反垄断为核心,以金融竞争性监管为手段,以构建金融安全防御体系为保障,以调整金融产业结构为立足点,以规范准入、竞争和退出为客体,以保护投资人和金融消费者为重点的金融约束性规范。
金融竞争制度的倡导者认为金融竞争制度的功能众多。其在“十二五”期间向中国国务院进言时表示,在国际层面,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的制度准则已成为国际金融制度变革的重点。金融竞争制度因能有效抑制金融机构过度关联,从根源上遏制金融机构“大而不倒”事件的发生而成为了宏观审慎管理制度的重点之一,另外,实施金融竞争制度能有效抵制金融保护主义的肆虐。
对中国而言极具现实意义的是,有助于深化改革开放,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切实维护金融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合法权益,在保障国内金融安全的同时,激发金融业发展潜力,拓展金融业发展空间,增强国内经济金融的国际竞争力,推进世界经济朝着更加繁荣、更加和谐、更加包容、更加开放、更加均衡、更加平等、更加稳定的方向持续发展。此外,在国内层面,金融竞争制度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对于推动中国经济合理的增长,对于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均将发挥不容忽视的重大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金融竞争制度可以作为国际金融制度体系变革的全新视角。为此,有学者多次在巴塞尔银行委员会(BIS)、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证监会等国际组织发表过制度改革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