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于2019年10月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共762处;另有50处与之前合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上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于六年半前的2013年3月。
1961年,国务院核定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180处[1]。此后,文物保护制度作为文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发展起来,第二至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陆续公布。最近一批(即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于2013年3月5日公布,共计1943处[2]。
2018年7月,国家文物局启动了第八批国保申报遴选工作,共收到申报项目3132处。经过审核、评议投票[注 1]、实地复核和征求意见,第八批国保单位名单逐步形成。2018年9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及国家文物局上报推荐名单给国务院,请求核定公布。2019年9月2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上核定了第八批国保单位[3]。2019年10月1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4]。
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762处,另有50处与此前已核定公布的国保单位合并。从类型看,包括古遗址167处,古墓葬30处,古建筑280处,石窟寺及石刻39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34处,其他12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