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英语:Legislature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日语:立法院/りっぽういん )是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所设置的琉球政府的立法机关。立法院的权限包括对琉球地区行使立法权,但美国民政府有权否决立法院之决议。
冲绳被美国交付日本后,立法院被改为冲绳县议会。
立法院议员由琉球居民选举产生,为一院制的议会。
采用委员会中心主义及三读制。
委员会,有分为常设委员会及特别委员会。
可以在不违犯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命令及公告的范围下行使立法权。
只有立法院议员具有法律提案权,行政主席并不具有,但主席如果认为有立法必要,可以提出参考方案给立法院。
关于在立法院的会议及其他内部的纪律的制定。
立法院成立之初并没有指名行政主席的权力,不过随着美国民政府给予权限的扩大,才取得这项权力。最后于1968年行政主席民选时再度失去这项权力。
1972年5月14日时的组织,包括了122名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