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政府

✍ dations ◷ 2025-04-26 16:35:31 #马来西亚政府
最高元首后东古阿齐兹纱阿蜜娜(英语:Tunku Azizah Aminah Maimunah)副最高元首苏丹纳兹林沙(马来语:Sultan Nazrin Muizuddin Shah ibni Sultan Azlan Muhibbuddin Shah)副总理(不设置)政府首席秘书(英语:Chief Secretary to the Government of Malaysia)伊斯梅尔巴卡尔国会上议院主席维纳斯瓦兰(上议院议员列表(英语:Members of the Dewan Negara, 14th Malaysian Parliament))国会下议院议长穆罕默德阿里夫反对党领袖艾哈迈德扎希(下议院议员列表)首席大法官里察马拉尊上诉庭(英语:Court of Appeal of Malaysia)主席艾哈迈德玛亚洛(英语:Ahmad Maarop)高等法庭(英语:High Courts of Malaysia)马来亚大法官(英语:Chief Judge of Malaya)扎哈拉·易卜拉欣(英语:Zaharah Ibrahim)东马大法官(英语:Chief Judge of Sabah and Sarawak)黄达华(英语:David Wong Dak Wah)伊斯兰事务法庭主席悬空近年选举2018年全国选举2013年全国选举2008年全国选举2004年全国选举政治主题马来西亚政府(英语:Government of Malaysia;马来语:Kerajaan Malaysia)主要指位于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和布城联邦直辖区的马来西亚联邦政府。马来西亚是一个由13个州属组成的联邦制、议会民主制和选举君主立宪制国家。马来西亚国会体制沿袭自英国国会的西敏议会制,也被归类为代议民主制。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是英美法系,为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27条文明确的将联邦权力分成三个部分,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之间皆受到的唯一制约是联邦宪法确立的相互制衡。三权分立制在联邦及全国13州都一样,以贯彻作为治国基础的联邦概念。马来西亚联邦政府是依此执行和运作的,而州政府的运作则需奉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这是因为在马来西亚,司法系统是全国统一运作,且各州州宪法和立法不能与联邦宪法有所冲突。马来西亚最高元首陛下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法定的国家元首,同时也是马来西亚陆海空三军的名誉最高统帅。尽管最高元首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名义上的最高权力,可自行行使职权和皇家特权,但在实际运作上,他必须顾虑总理和内阁的意见行使职权,宪法同时也限制了他的权力。马来西亚联邦政府是马来西亚的最高行政机构,其地位于各州政府之上。马来西亚联邦政府的基地位于布城联邦直辖区和吉隆坡联邦直辖区,由马来西亚总理领导,他也被称为政府首脑。依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第四章第四节(联邦政府的权利—立法机构)规定,马来西亚国会是联邦的最高立法机构。马来西亚国会的体制是沿循英国国会的西敏议会制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两院,上下两院再加上最高元首即构成马来西亚的立法体制。任何涉及到联邦之法案的执行都必须经过上议院和下议院三读后再经由最高元首陛下御准后才能通过并在宪报发布。马来西亚国会的体制沿袭自英国国会的西敏制,采用两院制,由马来西亚上议院和马来西亚下议院组成。上议院的70名上议员的任期为三年(最多可连任两届),其中26名上议员由全国13个州的州立法议会选出(各州2位),4位由最高元首委任以代表3个联邦直辖区(吉隆坡2名,布城1名与纳闽1名),其余的40名上议员由马来西亚最高元首在总理的建议下委任以代表联邦政府。下议院的222名下议员则通过全国222个国会选区选举产生。马来西亚国会遵循多党制,任何政党在国会下议院获得111个议席或以上即可组成联邦政府。国会的法定最高任期为五年,最高元首可以依据联邦宪法,使用皇室特权随时解散国会,但通常是在总理的建议下执行其职权。马来西亚的任何法案在生效前需交予最高元首御准,如果最高元首拒绝御准法案,法案将会回到国会并由两院重新通过。该法案再次被两院通过时可无视最高元首的否决权自动成为法律。法律会在宪报上公布后才正式生效。行政权归于由总理所领导的内阁,总理也是内阁首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阐明总理必须是来自下议院的议员,因此最高元首会委任由下议院以简单多数选出的一位议员担任总理。内阁则从上议院和下议院选出,并对国会负责。马来西亚法律制度是基于自英国的英美法系而成。在1985年前,马来西亚的最高法院为英国枢密院,而如今为马来西亚联邦法庭,马来西亚联邦法院为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向国会的立法或政府的决策提出异议或要求予以解释的司法案件作出裁决,审理宪法和宪制案件的诉案。其次是上诉庭,两个高等法庭(一个在马来西亚半岛,一个在东马)。各个司法管辖区的下属法院包括仲裁法庭,裁判法庭和儿童法庭。此外,马来西亚还设有两个特别法庭,分别是负责审理由皇室提起或反对的所有案件,以及负责审理所有触犯穆斯林事务法的穆斯林的案件。州政府的运作则需奉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马来西亚的13个每州政府都是依据各州的州宪法建立和运作。每个州都有一个基于一院制的州立法议会。州议会由作为州统治者(苏丹或拉惹或州元首)、一名议长以及州议员组成。州议员由各州的州选区由人民选出,是依据马来西亚宪法受委的。苏丹或州元首将召开并领导州议会会议。州议员的任期为五年,如果在那期间州议会没有被解散。苏丹或州元首有权解散州议会。一旦州议会被解散,选举必须在解散日起60天内举行。州议员也可同时担任国会下议员。在正式成为州议员前,州议员必须在州议长面前宣誓就职。该议员必须宣誓并承诺将尽忠职守与忠于州和国并遵守、保护与捍卫宪法。州政府由州务大臣(9个有世袭统治者的州属)或首席部长(4个有非世袭州元首的州属)领导,由各州的州立法议会以简单多数原则产生。州务大臣和首席部长会建议他们各州的世袭统治者或非世袭州元首行使他们的职权。在9个有世袭统治者的州属中,州世袭统治者必须根据州议会的推荐,委任一位马来人穆斯林担任州务大臣。而在其余4个非世袭州元首的州属中,首席部长必须是由州议会推荐,并无任何宗教和种族的限制。地方政府(Pihak Berkuasa Tempatan)的地位低于州政府,是州政府体系中最低一级的行政机关,但地方政府的设置是联邦政府的权限。根据各县的人口与发展程度不同,地方政府可设置三类其中之一,包括了是市政厅(Majlis Bandaraya)、市议会(Majlis Perbandaran)和县议会(Majlis Daerah)。马来西亚武装部队是马来西亚的武装部队,由马来西亚陆军、马来西亚皇家海军和马来西亚皇家空军组成,效忠于最高元首一人。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则负责在国内执法。马来西亚选举分为2个级别,分别为“联邦选举”以及“州选举”。联邦选举是在全国222个国会选区中,选出下议院的议员;而州选举则是选出各州立法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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