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原则研究》(英语:)是一本哲学书,由大卫·休谟于1751年完成。休谟于此书中,认为道德基础在于感情,而不是理性。
《道德原则研究》是休谟完成《人类理解研究》()三年之后,所著。因此,《道德原则研究》通常又称为“第二研究”。 休谟原本在《人性论》之第3章中,论道德,而《道德原则研究》是依《人性论》第三卷“论道德”改写,保留《人性论》的基本观点,并于观点与文字表达上都大有扩展。休谟在其短篇自传作品《我自己的生活》(1776)中,休谟说,《道德原则研究》是:“我所有著作中,无论乃历史、哲学、文学,无比好之作品”。
休谟在第二次调查中的做法主要是经验性的。他没有用道德应该如何运作的问题开始他的道德探究,而是主要调查我们实际上是如何做出道德判断的。正如休谟所说:
由于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抽象科学,我们只能通过遵循实验方法,并从特定实例的比较中推导出一般格言来期望成功。(《道德原则研究》,§1,¶10)
此外,休谟旨在提供一种自然主义的道德观,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它是人类共有的。他写:
最后一句话,很可能是,它宣称人物和行为和蔼可亲,可憎,值得称赞或可责备......取决于某种内在的感觉或感觉,这种感觉或感觉在整个物种中已经普遍存在。(《道德原则研究》,§1,¶8)
但是,最后休谟是否意图提供一种规范的伦理理论,而不仅仅是一种描述性的道德心理学理论,是休谟学者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休谟通过声称与道德理性主义相反,我们永远不能仅基于理性做出道德判断来捍卫他以同情为基础的道德情感主义。理性处理事实并从中得出结论,但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它不能引导我们选择一种选择而不是另一种选择; 据休谟说,只有我们的情绪可以做到这一点。休姆写道:
道德是由情绪决定的。它将美德定义为任何心理行为或质量给观众带来令人愉悦的认可情绪 ; 反之亦然。(《道德原则研究》,附录1,¶10)
休谟提出情感主义作为伦理学的基础,主要是作为关于道德认识论的后设伦理学理论。休谟的情感主义类似于直觉主义的道德认识论(当然,在许多方面都是不同的)。根据这样的理论,一个人对道德真理的认识论上的获取主要不是通过明显的中介能力,例如理性。相反,一个人的认识论访问更直接。根据休谟的说法,我们通过我们的情感了解道德真理 - 我们的赞同和反对的感受。
休谟反对在理性上建立道德的论点现在经常包含在道德反实在主义论证的范畴中。正如受休谟启发的哲学家约翰·麦基所暗示的那样,因为存在关于世界的道德事实,可以通过理性和内在动机来识别,所以它们必须是非常奇怪的事实。然而,作为休谟的作为身份的学者之间的争论相当实在论与反实在主义者。
根据休谟的说法,我们以同情为基础的情绪可以激励我们追求非自私的目的,就像他人的效用一样。对休谟和同情理论家亚当史密斯而言,“同情”一词的意思不仅仅是关注他人的痛苦。对休谟来说,同情是沟通和分享积极和消极情绪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类似于当代心理学家和哲学家所说的同理心。在发展这种基于同情的道德情感主义时,休谟超越了他的前任法兰西斯·哈奇森的神圣植入的道德感理论,在同情的运作方面,通过阐述道德感的自然道德心理基础。
在提供了各种例子之后,休谟得出的结论是,大多数(尽管不是全部)我们赞同的行为会增加公共效用。这是否意味着我们仅对自身利益做出道德判断?与托马斯·霍布斯不同,休谟认为事实并非如此,拒绝心理利己主义(认为所有具目的之行为最终都是自私自利的)。
除了考虑自身利益之外,休谟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对他人的同情来感动我们,这可以为一个人提供完全非自私的关注和动机,实际上,当代理论家所称的,利他主义的关注。
所述规范伦理学来自《道德原则研究》出现的一种形式德行伦理学。休谟认为,我们的道德情感所适用的事物 - 我们赞同和反对的事物 - 不是特定的行为或事件。相反,我们最终判断一个人的性格 - 无论他们是善良还是恶毒的人。
休谟最终捍卫了一种理论,根据这种理论,美德的基本特征是“......拥有心理素质,对'人本人'或'他人'有用'或' 可接受'”(EPM,§10,¶ 1)。因此,当时主要宗教通常被认为是美德的某些性格特征被认为是休谟理论的恶习。休谟称之为所谓的“美德”,例如克己和谦卑,以及僧侣的美德。他强烈地写道:
独身,禁食,忏悔,羞辱,克己,谦卑,沉默,孤独,以及整个僧侣的美德; 出于什么原因,他们到处都被有意识的人拒绝,但是因为他们没有任何目的; 既不能促进一个人在世界上的财富,也不能使他成为一个更有价值的社会成员; 他既没有资格参加公司娱乐活动,也没有增加自我享受的力量?相反,我们观察到它们跨越了所有这些理想的目的; 使理解变得愚蠢,硬化内心,掩盖幻想和发脾气。因此,我们将它们转移到相反的列,并将它们放在恶习目录中......(《道德原则研究》,§9,¶3)
显然,休谟认为当时存在严重的误解,认为什么是美德与恶。例如,与许多宗教教义相反,休谟试图捍卫一定程度的奢侈,甚至骄傲,是有道德的。
休谟在他的美德分类中做出了重要的区分。它们被分类为“人造的”或“自然的”。这些美德阶级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它们的起源。人造美德起源于并依赖于法院和议会等社会结构。这类美德包括忠诚,正义,贞洁和遵守法律。自然美德不会产生,但自出生以来就会自动存在于人类身上。以下引用强调了这一点:
可塑性,良好的,有人性的,有益的,有益的,有益的,有益的,有益的或等同的绰号在所有语言中都是众所周知的,并且普遍表达了人类自然能够实现的最高价值。(《道德原则研究》,第2部分,第1部分)。
因此,自然和人为美德的第二个主要区别是前者是普遍的,而后者可以因社会而异。休谟然后继续详细描述这些美德的本质。以下引用突出了休谟描述“人为”美德:
漫长而无助的婴儿期需要父母的组合才能维持年轻人的生存; 而这种结合需要贞操或忠诚于婚床的美德。(《道德原则研究》,第4节)
以下引用强调了这种美德的起源 - 这种美德“被创造”的观念特别明显:
如果没有这样的实用程序,它将很容易被拥有,这样的美德将永远不会被考虑。(《道德原则研究》,第4节)
显然,忠诚的美德是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