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

✍ dations ◷ 2025-11-05 00:20:02 #基本权利
基本权即为一般所理解的人权,由于此种权力于宪法学上有其特殊的运作模式,故另外以宪法学上基本权之诠释为内容介绍。在德文中,“Recht”一词同时有“权利”和“法律”两种意义,前者是指针对个人而言主观上得以主张者,而后者则是指法规范的客观存在,因此也衍生出了基本权的主观与客观面向。传统上对于基本权的论述着重在其作为向国家请求作为或不作为的面向,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主观面向,而认为基本权的功能仅有请求权的性质,称为主观公权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学说与实务界对于基本权功能的观察,出于基本权价值内涵的保护,发展出基本权的客观面向,也就是说基本权除了前述的主观公权利外,还蕴含着客观价值秩序的功能。也就是说,除了主观面对抗国家侵害的功能以外,基本权更有其客观的价值决定。基本权作为一种主观公权利,是基本权最初的理解已如前述,但是主观公权利本身的内涵随着时代亦有所变迁。最初基本权作为一种主观公权利,其内涵在于赋予人民一个可以对抗国家侵害的基础,也就是一般所谓的防御功能,强调人民得援引基本权来防御国家对其的侵害。之后由于福利国家的形成,基本权作为主观面向的功能发展出请求国家提供给付或请求国家作为的权利。现代基本权主观面向一般均认为包含了防御功能和给付功能二种。防御功能是基本权最典型的功能,禁止国家对人民基本权的干预,即要求国家“不作为”的功能。若国家干预人民基本权,人民得请求法院宣告国家侵害其基本权的行为违宪。例如中华民国宪法第14条规定“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如国家不当干预人民集会或结社,人民得援引该基本权规定请求法院宣告国家的干预行为违宪。与防御功能不同,给付功能是请求国家“作为”的功能,也就是请求国家积极给付的功能。例如中华民国宪法第21条规定“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基于此规定人民即享有“教育受益权”,得向国家请求提供国民教育。一般认为基本权的给付功能可分为三个子类型:程序性给付、资讯性给付和物质性给付。程序性给付是在要求国家必须提供一套制度,例如考试制度和选举制度等,其也与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要求有关。资讯性给付也称为“知的权利”,是指国家必须提供人民一定的资讯,同时须确保人民可以平等地接近使用国家资讯或媒体。而资讯性给付也有防御功能和给付功能两个面向,前者指针对已经散布或公开的资讯,国家不得任意限制人民接近使用;后者指人民得积极向国家请求提供特定资讯。中华民国的资讯性给付主要由《政府资讯公开法》予以落实。物质性给付顾名思义,即请求国家提供物质上给付者,可分为分享权和给付请求权两种。前者指人民得使用国家既存的设备或公共设施(例如图书馆、公园等),而后者则指人民得请求国家为一定的给付或补助,例如人民生活陷于困难时得请求国家给予救助。由于给付请求权涉及国家资源的分配,须将此权限交由专业度与民意基础均较高的立法权,而属于低度可司法性的范畴。基本权除了主观面向外,德国学说与实务又发展出了基本权的客观价值秩序面向,认为基本权本身含有特定的客观价值决定,而这种客观价值决定是国家和人民应该一同追寻与达成的目标。而发展基本权客观价值秩序的功能主要在于,当我们从基本权主观面向探求基本权的客观价值时,这样的客观价值将会放射至所有的法领域,进而成为国家以及人民应该共同遵守的价值秩序。例如中华民国宪法第11条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当人民的言论自由受到侵害时得主张该基本权规定向法院请求宣告国家的侵害行为违宪,借此导出言论自由基本权有“保护人民言论自由不受侵害”的客观价值,进而将此“保护人民言论自由不受侵害”的客观价值放射至所有的法领域后,不论国家(含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或一般人民均须遵守。基本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因此导出了基本权第三人效力、国家保护义务和制度性保障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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