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 因果关系 · 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故意 · 过失)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心神丧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为 · 责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 犯罪意识
直接正犯 · 间接正犯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教唆犯 · 帮助犯
想像竞合 · 牵连犯 · 连续犯
数罪并罚 · 一罪一罚
死刑 ·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 罚金 · 科料
拘役 · 没收
褫夺公权 · 剥夺政治权利
量刑 · 宣告刑
自首 · 减刑 · 缓刑
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附加刑罚,载于第3章第7节,可以单独实施或是和另一种主刑(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共同实施。据称其目的是限制受刑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可分有期和终身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受刑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其间,不得享有(即剥夺)下列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无期徒刑和死刑为终身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七节对剥夺政治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
总则第三章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第55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56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57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第58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由上述刑法条文,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