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德尔本体论证明

✍ dations ◷ 2025-07-22 17:21:43 #哥德尔本体论证明

哥德尔本体论证明是数学家库尔特·哥德尔对11世纪意大利僧侣圣安瑟伦对于神存在性的本体论论点整理并改进后所作的数学表达方式。圣安瑟伦后曾有17世纪的莱布尼茨提出了另一个较复杂的宇宙论证版本,而这个就是哥德尔所研究并尝试用其本体论逻辑论点去澄清的版本。

虽然哥德尔有宗教信仰,他从未发表这个证明。他在1970年代绝食而死的前几年不断将这个论点向身边的朋友们展示,他去世九年后,即1987年,这论点才被出版。

哥德尔的论证证明用上了由他本人及克里普克等20世纪逻辑学家所发展的模态逻辑,分开了的真与的真。 {displaystyle Box } 表示必然性,而 {displaystyle Diamond } 表示可能性。证明的关键在于利用“神可能存在”(定理2)及神的极致性(定义1)去推导出“神必然存在”(定理4)。在S5模态逻辑系统的框架下,这项结论可谓全然有效,因此相当惊人。然而,若使用相同的逻辑推论去假设极致伟大的存有不存在,也同样没有任何自相矛盾之处。

11世纪的意大利僧侣圣安瑟伦,其论点用最简洁的表达如下:“God, by definition, is that than which a greater cannot be thought(i.e. G ( x ) φ {displaystyle G(x)iff forall varphi } ). God exists in the understanding(i.e. x G ( x ) {displaystyle Diamond ;exists x;G(x)} ). If God exists in the understanding, we could imagine Him to be greater by existing in reality. Therefore, God must exist. x G ( x ) {displaystyle Box ;exists x;G(x)} ”。也就是:

1:根据定义,我们不能想出任何比上帝更伟大的存在。

2:神存在于我们的思想之中。

3:如果上帝存在于我们的思想之中,那么我们可以想象,如果上帝存在于实际之中的话,祂就更加伟大。

推论:上帝必须存在。

哥德尔的证明若以符号表达,则如下:

                    G              {displaystyle G}   解「像神特性」,                    φ              {displaystyle varphi }                      ψ              {displaystyle psi }  為任一特性,                    P        (        φ        )              {displaystyle P(varphi )}   解 「                    φ              {displaystyle varphi }   為正(也可作「善」或「偉大」)特性」,                     φ        (        x        )              {displaystyle varphi (x)}   解「 x 擁有                     φ              {displaystyle varphi }   特性」,                    E              {displaystyle E}   解「必需存在」,                     φ                ess                x              {displaystyle varphi ;operatorname {ess} ;x}   解 「                    φ              {displaystyle varphi }   是 x 的本質(essence)」,                                  {displaystyle Box }   表示「必然性」,而                                   {displaystyle Diamond }   表示「可能性」:

Ax. 0. φ P ( φ ) Ax. 1. P ( φ ) } ) P ( ψ ) ] Ax. 2. P ( ¬ φ ) ¬ P ( φ ) Th. 1. P ( φ ) x Df. 1. G ( x ) φ Ax. 3. P ( G ) Th. 2. x G ( x ) Df. 2. φ ess x φ ( x ) ψ { ψ ( x ) y } Ax. 4. P ( φ ) P ( φ ) Th. 3. G ( x ) G ess x Df. 3. E ( x ) φ Ax. 5. P ( E ) Th. 4. x G ( x ) {displaystyle {begin{array}{rl}{mbox{Ax. 0.}}&Box ;exists varphi ;P(varphi )\{mbox{Ax. 1.}}&Box land P(varphi )rbrace )rightarrow P(psi )]\{mbox{Ax. 2.}}&P(neg varphi )leftrightarrow neg P(varphi )\{mbox{Th. 1.}}&P(varphi )rightarrow Diamond ;exists x;\{mbox{Df. 1.}}&G(x)iff forall varphi \{mbox{Ax. 3.}}&P(G)\{mbox{Th. 2.}}&Diamond ;exists x;G(x)\{mbox{Df. 2.}}&varphi ;operatorname {ess} ;xiff varphi (x)land forall psi lbrace psi (x)rightarrow Box ;forall yrbrace \{mbox{Ax. 4.}}&P(varphi )rightarrow Box ;P(varphi )\{mbox{Th. 3.}}&G(x)rightarrow G;operatorname {ess} ;x\{mbox{Df. 3.}}&E(x)iff forall varphi \{mbox{Ax. 5.}}&P(E)\{mbox{Th. 4.}}&Box ;exists x;G(x)end{array}}}

公设 0:在所有特性中挑出正特性 φ {displaystyle varphi } 是可能的。(i.e.在所有特性当中,我们总得界别其中一些为善,否则定义善特性已经没意思了。)

公设 1:任何由一个正特性 φ {displaystyle varphi } 所导出的特性 ψ {displaystyle psi } 必然为正。

公设 2:假如一个特性 φ {displaystyle varphi } 的逻辑非为正,那 φ {displaystyle varphi } 为非正。(i.e.特性 φ {displaystyle varphi } 与非 φ {displaystyle varphi } 必为一善一邪)

定理 1:如果一个特性 φ {displaystyle varphi } 为正,那它是相容(consistent)的,即是, φ {displaystyle varphi } 可能找得到例子(exemplified)。(i.e.世上总有些善的东西。)

定义 1:x像神当且仅当x拥有所有正特性。(i.e.拥有所有善特性的才能称得上神)

公设 3:像神特性G为正(i.e.能称得上神,是一种善的特性)

定理 2:可能存在一个物体x像神(i.e.神可能存在)。

定义 2: φ {displaystyle varphi } 是x的本质(essence)当且仅当“ φ {displaystyle varphi } 是x的特性”及“对于x所拥有的每一个特性 ψ {displaystyle psi } ,对所有y而言 ψ {displaystyle psi } 皆由 φ {displaystyle varphi } 而来”

公设 4:假如一个特性 φ {displaystyle varphi } 为正,那 φ {displaystyle varphi } 必需为正。

定理 3:假若一件物体x像神,那使其像神的特性G是x的本质(essence)。

定义 3:x必需存在当且仅当x的每一个本质(essence) φ {displaystyle varphi } 必需能找得到例子(exemplified)

公设 5:“必需存在”此特性(名为特性E),为正。

定理 4:像神的特性G必定能找到例子(exemplified)(i.e.即神存在)。

Lemma 1:

Lemma 2:

Lemma 3:

Th. 3的证明:

哥德尔证明中的公设有5项:

然后我们假设对于所有正特性,以下几个条件正确(可被总结为“那些正特性们形成了一个超滤子”):

对哥德尔本体论证明的大部分批评,皆在于其公设部分。正如任何逻辑系统,假如其所依赖的公设备受怀疑,则结论也会受到怀疑。此情况特别适用于哥德尔的证明,因为其所依赖的5条公设,全部也是可以质疑的。此证明并不表示其结论正确,但假如你接受了那些公设,结论就是正确的。

很多哲学家质疑这些公设。第一层的攻击,在于指出没有任何理据技持为何这些公设为正确。第二层则是这些公设带来一个不受欢迎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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