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裁判是在包含蝶泳、仰泳、蛙泳、捷泳等四种游泳姿式的竞赛中担任监督与执行法规之人员。
一般要担任游泳裁判的职务,必须经各国游泳技术单位(协会)予以法令、规章、技术等课程研习,并经过模拟实况操演、实际竞赛见习等过程后,于通过学、术科考核后就可以取得合格的游泳裁判资格与证照,再经主办单位予以聘任才得以担任该场游泳竞赛之裁判职务,有些国家另订有如A、B、C等分级制度,以做为区分能够参与何种大小规模之游泳竞赛或哪一等级单位所主办之游泳竞赛的裁判资格。
现今游泳裁判之职务名称分类与人数编制均依照“国际游泳联合会”所明订之游泳规则(参见:2014~2017最新游泳规则网络版或中英对照国际游联游泳竞赛规则)规定:国家或国际之游泳竞赛至少必须指派下列名额之裁判人员,以负责控制比赛之进行,除此以外得依据各竞赛规模大小另增聘若干人数之大会职员或裁判助理人员(参见:游泳裁判研习教材网络分享版)。
各职称之游泳裁判员其职责主要是依据“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所明订之游泳规则”与“该项竞赛之大会规章”执行游泳裁判法规定之职务(详见:游泳裁判研习教材网络分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