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宝物(越南语:Bảo vật quốc gia/寶物國家)是越南物质文化遗产或过去流传下来具有历史、文化或科学价值的物品,对国家意义特殊。国家宝物根据越南政府特别计划保存。政府还拨出足够比例国家预算收购、投资保护及发扬国家宝物价值。国家宝物称号由越南首相获国家文化遗产会同(越南语:Hội đồng Di sản văn hóa Quốc gia)评估意见后决定承认。
“国家宝物”始见于2001年6月29日越南国会所通过首部《文化遗产法》多个条款,但其确定并无明确定义及标准。2009年,《文化遗产法》修正案针对“国家宝物”提出单独条款。根据该法,国家宝物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文化体操游历部(越南语:Bộ Văn hóa, Thể thao và Du lịch (Việt Nam))部长规定国家宝物认定的顺序及程序,然后越南首相在国家文化遗产会同(越南语:Hội đồng Di sản văn hóa Quốc gia)协商后决定认定国家宝物称号。首批国家宝物于2012年10月正式认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越南副首相代表首相签署法令,认定了9批国家宝物,共215件。批次只取决于国家宝物所有者提交提名的时间顺序,与国家宝物本身的类别及价值无关。国家宝物的数量及指定日期如下:
越南国家及国家宝物所有者持有、保护与海外展览方面义务有严格规定。国家宝物应在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掌握国家宝物登记信息的政府机关,应按所有者要求保密,提供专业指导,为保护及发扬国家宝物价值创造条件。转让国家宝物所有权时,所有者应于转让后十五日内告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新所有者。
2016年,根据越南首相发布的23号/2016/QD-TTg决定,正式指定为国家宝物的物品只能在以下情况之一下运往国外:
为展示、展览、研究、保存而将宝物运往国外,必须遵守《文化遗产法》第44条规定,该条要求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