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机关裁判所是日本19世纪明治维新期间,在1868年王政复古后成立的明治新政府,针对不属于各藩的直辖地所设立的地方行政机关。
由于废除江户幕府后,原属江户幕府直属的领地成为无领主的状态,裁判所主要是继承江户幕府所设立的奉行所及郡代(日语:郡代)支配所的功能,各裁判所下设置总督及副总督负责管理;在设立之初,由于戊辰战争的缘故,其中的新潟、佐渡、箱馆这三个裁判所实际上并未由新政府所掌控。
第一个设立的是1868年1月27日(旧历)成立的大坂裁判所,到同年4月为止,共陆续成立了12个裁判所。
同年闰4月21日(旧历),新政府颁布新的政治大纲政体书(日语:政体書),决定采用府藩县三治制(日语:府藩県三治制),因此各裁判所也开始改设为府或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