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或普遍性原则是国际法“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无论被控犯罪之人的国籍、居住国或与起诉国关系如何,即使该罪行是在起诉国领土之外犯下的,该国也可以对该人行使刑事管辖权。由于所犯罪行被认为是危害全人类的,并且罪行极为严重,不容有管辖权投机,因此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其加以惩罚。某些国际规范具有普遍性,这一观点与普遍管辖权概念以及强行法概念密切相关,整个国际社会都负有义务,某些国际法义务是所有国家都必须承担而且不受条约调整的。
随着1993年比利时颁布《万国管辖权法》,这一概念受到极大重视。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的创立减少了制定普遍管辖法的预期需求,但国际刑事法院无权审理2002年以前犯下的罪行。
一国所维护的普遍管辖权还必须与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区分开来,这些国际法庭包括设立于2002年的国际刑事法院、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1994年)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1993年)或纽伦堡审判(1945-1949年)等。在这些情况下,刑事管辖是由一个国际组织来行使,而不是由某个国家行使的。国际法庭的法律管辖权取决于设立法庭的国家赋予它的权利。在纽伦堡审判的实例中,法庭的法律依据是,同盟国行使着依照《德国投降条款》移交给他们的德国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