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在华最高法院(英语:British Supreme Court for China),又称大英按察使司衙门,是英国在1865年至1943年间设于中国上海公共租界的法院,历史上对中国、日本和朝鲜行使治外法权。
英国在1842年与清廷签订《南京条约》、在1858年与德川幕府签订《日英修好通商条约》、以及在1883年与李氏朝鲜签订《朝英修好通商条约》,因而先后取得对华、对日和对朝的治外法权,有全权对这些地区的英籍人士行使司法权。法院在1865年设立时对中日两国拥有治外法权,因此名为英国在华及在日最高法院(British Supreme Court for China and Japan),英国在1899年停止对日本行使治外法权,法院遂于1900年更名为英国在华及在朝最高法院(British Supreme Court for China and Corea),至1910年复因日韩合并,英国不再对朝鲜行使治外法权,故法院再改名英国在华最高法院。及至1943年,英国与国民政府达成协议同意放弃对华治外法权,法院才告裁撤。
按察使司衙门创设人暨首任按察使是洪卑爵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