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色列司法改革是指2023年1月起本雅明·内塔尼亚胡对以色列司法系统实施的改革。亚里夫·莱文和辛卡·罗特曼(英语:Simcha Rothman)负责带头推进改革计划。本雅明·内塔尼亚胡认为以色列的公共政策受制于司法部门,而且司法部门管得过多,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之间需要更好的平衡。
内塔尼亚胡打算限制以色列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以色列政府在任命法官方面有更大权力、阻止司法机构影响立法和公共政策。 另外根据改革计划,如果以色列最高法院认为以色列议会通过的法律违宪,以色列议会有权以简单多数否决以色列最高法院决定、推翻以色列最高法院的裁决。
以色列政府部门中都设置由总检察长指派的部长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负责审查本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如果部门政策违反法律,该部部长法律顾问可以代表总检察长向部长提出修正或者撤销该政策方案的要求,而且提议有约束力。根据改革方案,部长法律顾问人选将由各部部长自己决定,不再通过公共程序任命;部长法律顾问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仅供部长和本部门参考,而且建议没有约束力。
以色列最高法院法官的选任,由任免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共有9人,由三名最高法院法官、两名以色列律师协会成员、两名议员和两名政府部长组成。根据改革方案,任免委员会成员增加一名议员至十一名,并使司法部长成为该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中的两名律师协会成员由司法部长直接指定。
此外新改革计划还打算对不信任投票和解散议会实施限制;禁止检察机关对现任总理提起刑事诉讼。
该司法改革引发广泛抗议,也有一些人支持司法改革。以色列总统艾萨克·赫尔佐格呼吁暂停改革。以色列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表示该司法改革非法。。 美国总统拜登敦促以色列政府放弃司法改革。
2023年3月27日,由于受到长期示威的压力,内塔尼亚胡宣布暂停司法改革,并于3月28日就此与反对党展开对话。
2023年6月29日,内塔尼亚胡重启司法改革,他删去最具争议部分,即赋予国家立法机构推翻最高法院裁决的条款。最终在同年7月24日,在反对派议员集体抵制及民众抗议下,以色列议会的执政党联盟以64比0通过了司法改革第一项方案,即法院不得对内阁和部长的决定进行任何审查。美国白宫对以色列议会的投票结果令人遗憾,德国政府对以色列政局表示担忧。反对党领袖拉皮德称国会的举动是“以色列民主的挫败”。
此前,以色列所有立法、政府命令和国家机构举措都要接受以色列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以色列最高法院在几十年前就拥有了推翻立法和撤销其认定违反以色列基本法之行政决定的权力。
改革反对者认为,以色列最高法院的这一角色对于保护人权至关重要,因为以色列的司法制衡体系本来就十分脆弱:以色列缺乏两院制立法体系、拥有行政权的总统、联邦政府、地区选举与地区超政府组织的成员资格,更没有接受国际法院的权威监督。
以色列最高法在行使权力时经常在国内右翼政客与其支持者当中引发争议。该法院的许多裁决,尤其是那些限制在以占约旦河西岸(英语:Israeli occupation of the West Bank)扩建定居点的裁决,以及那些影响极端正统派自治和生活方式的裁决,引发了极端正统派与宗教锡安主义(英语:Religious Zionism)政客的不满,他们中的许多人指责该法院参与了有利于左翼事业的司法能动主义。
1992年至1999年间,最高法院大法官亚哈伦·巴拉克(英语:Aharon Barak)在一系列裁决的基础上形成了将人权间接引入私法的指导原则。这是借助于法官在其裁决中适用的“诚信”、“公共政策”或“违反法律义务”等概念来完成的。司法改革的支持者声称,法庭上的这些概念取决于解释它们的法官,这导致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得私人和政府的行为接受司法审查时,依据法官良心的支配,而不一定依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自2018年-2022年以色列政治危机(英语:2018–2022 Israeli political crisis)和2022年以色列议会选举以来,由于没有任何政党能够组建稳定的联合政府,2022年立法选举是近四年来的第五次以色列议会选举。该次选举中,右翼阵营赢得了以色列议会的多数席位,宗教锡安主义党(英语:Religious Zionist Party)等极右翼势力更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胜利。选举结束后,利库德集团领导人、前总理本雅明·内塔尼亚胡组建了以色列第37届政府(英语:Thirty-seventh government of Israel),并任命了许多有影响力的职位给之前遭边缘化的极右翼政客,这些人长期以来所倡导的政策与最高法院的许多法例相冲突,并试图削弱最高法院的权力。在该届政府上台前发布的官方政策指导方针中,有一项便是致力于司法改革。
2023年1月4日,新上任的司法部长(英语:Ministry of Justice (Israel))亚里夫·莱文宣布其彻底改革以色列司法系统的打算。1月11日,莱文公布了他提出的改革草案,其中包括对司法、行政和立法程序和职能的以下改革:
2023年7月24日,以色列议会通过了上述限制“合理性”概念的法律。
现行的以色列司法遴选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包括3名最高法院法官、2名律师协会代表、2名以色列议会成员与2名政府部长。所有法院的法官选举都需要依据委员会投票的简单多数结果,但最高法院法官的选举需要委员会九名成员中七名的批准。这实际上赋予了三名法官或执政的议会政党联盟代表以否决权。
根据以色列民主研究所(英语:Israel Democracy Institute)的说法,现行制度基于各方共识,因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选择必须得到委员会中政客的同意,因为委员会九名成员中有七名的多数票必须支持成功的候选人。”同理,如果没有甄选委员会中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同意,政治家们亦无从选择法官。此原则通常会使新法官名单体现各方共识。相比之下,包括司法部长莱文和总理内塔尼亚胡在内认为当前最高法院由左翼人士构成的政客则认为,这种“共识”是片面的:当一个右翼政府当政时,其成员必须与所谓左倾的委员会成员(莱文宣称3位最高法院法官与律师协会代表作为一个团体共同投票)妥协,但当一个左翼政府掌权时,可能并不需要这样的共识。他们指出,在上一届的左翼政府领导下,最近一次的司法遴选委员会会议任命了61名法官,由于上述的片面“共识”,反对派无从采取有效方式来反对该决定。
根据司法部长莱文的修正案,司法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将发生变化,以赋予政府立法和行政部门更大权重。委员会将由11名成员组成,即担任委员会主席的司法部长、政府指定的两名其他部长、以色列议会宪法、法律和司法委员会主席、以色列议会国家管制委员会主席、以色列议会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院长、从其法官同行中选出的最高法院另外两名法官,及两名由司法部长选出的公众代表,其中一人须是律师。因此事实上,由于委员会主席一职虽然理论上并非总会如此,但通常会从当局的执政联盟中选出,政府可以完全控制法官的任免,毕竟在委员会的11名成员中,现任执政政府足有7名代表。
支持者证明改革合理性的主要论据包括:
阐述支持改革理由的传道书政策论坛(英语:Kohelet Policy Forum)研究因其对外国法律体系的选择性依赖遭受强烈批评:
改革建议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力写入法律,这一权力迄今尚未在立法中得到确立。在缺乏此类立法的情况下,1992年通过《基本法:人类尊严与自由(英语:Basic Law: Human Dignity and Liberty)》后,最高法院为自己划定了这种权力,其早期行使的里程碑意义案例包括1995年对米兹拉希银行(Mizrahi Bank)的裁定(类似于美国最高法院1803年对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的裁定)。以色列宪法、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于2023年2月13日通过的法案明确规定了基本法的非可诉性;并规定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依法拥有审判权的法院,不得直接或间接处理有关基本法有效性的问题,任何有关此类问题的裁决皆属无效。改革同样提议,若以色列议会通过一项与现行基本法相抵触的普通法律,该法律不会被自动视为无效,只有满足法定人数出席的最高法院法庭(不包括那些自决定之日起30天内无法参加讨论的法官)才能主持法律的效力裁定。这一改革举措的支持者认为,这是为了保证在最高法院进行全面讨论,以防讨论受到陪审成员充满随机性的主观影响。
有人进一步建议,废除一项法律所需多数当为全体法官中的80%多数,理由是即便它与现行《基本法》相抵触,民选政府通过的法律应是例外的;若最高法院诸法官最终没有决定废除新的与基本法抵触的法律,则应以民选政府的意愿为准。
立法建议认为,由于《基本法》是以色列的最高法律准则,法院的司法复核权力源自《基本法》本身,因此不能复核或推翻《基本法》本身。该提案旨在拒绝对《基本法》进行司法审查,以保证最高法院服从名义规则和民主权威的来源。
此项改革的支持者认为,这与多数西方国家类似。在这些国家,对宪法规范没有司法审查。正在推进这项改革的委员会法律顾问发表了一份意见,称他在任何民主国家都没有发现司法审查立法需要相关法院诸位法官一致决定的先例。
政府提出的改革方案在以色列国内引发了激烈争议。反对派领导人、活动人士、前高级公务员、前安全部门官员、银行与金融机构高管、商界精英、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严厉批评拟议中的改革,认为它们将破坏司法独立,在事实上赋予政府不受约束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