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英语: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nd Employment (Disabled Persons) Convention)是1983年6月20日第六十九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又称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59号公约(C159)。公约于1985年6月20日生效。
公约第二章列明了公约相关原则,规定缔约国应制定、实施并定期检查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该政策应致力于保证为各类残疾人提供适当的职业康复措施,以及增加残疾人在公开劳工市场中的就业机会,且该政策应基于机会平等的原则。
公约第三章列明了相关主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
截至目前,已有84个国家批准该公约。中国于1987年9月5日批准公约,公约于1988年2月2日对中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