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法令》(英语:),在英国通常指《1911年国会法令》(Parliament Act 1911)及《1949年国会法令》(Parliament Act 1949),自此确定英国国会议员每届最多五年任期,以及两院制中下议院优于上议院原则。
1906年自由党政府上台后,英国下议院对上议院的权力问题再度成为焦点。赫伯特·亨利·阿斯奎斯的自由党政府提出数项社会福利计划,这些计划以及与德国间昂贵的军备竞赛,迫使政府以加税的方式筹措财源。1909年,财政大臣大卫·劳合·乔治提出人民预算(People's Budget),对富有的地主开征新税。这项不受欢迎的法案,在保守党主导的上议院中受挫。上议院的权势因此成为选战主要议题,自由党于1910年1月再度胜选获得政权,阿斯奎斯于是提案严格限制上议院的权力。其进程因爱德华七世驾崩而延迟,但于新君乔治五世即位后不久重新提案。
在1910年12月的大选后,阿斯奎斯得以确保限制上议院权力案定获通过。首相提案,英王同意,倘若上议院不通过此案,将会涌入500名新册封的自由党籍贵族(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议院默许改革法案的相同策略)。结果《1911年国会法令》迅速获得通过,褫夺上议院反对法案的权力。《1911年国会法令》本非永久性方案,原已策划更为广泛的改革,但两党皆无彻底执行之热情,而上议院大体上维持世袭。
二战后克莱门特·艾德礼领导的工党政府担心上议院会阻挠激进国有化改革,而于1949年通过《1949年国会法令》进一步缩减上议院的立法权,实为《1911年国会法令》增修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