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鸿霖案是台湾的刑事案件,沈鸿霖与黄启雄及黄锡任被控告于民国78年9月15日时,在彰化先奸后杀两名工厂女工,两位黄姓嫌犯已经伏法,沈被判死刑,不过冤狱平反协会认为此案例的审理跟证据都存有重大瑕疵。
案发时间是1989年9月15号,地点在彰化县芳苑乡的一个工厂。两名女子在工厂办公大楼三楼的宿舍被奸杀,事后警方认为凶手用木板和烟灰缸打死两名女子。不久后黄启雄落网,在侦讯时供出两位同伙:黄锡任、沈鸿霖。黄、沈二人此时都已开始逃亡。
黄启雄被判处死刑定谳,于1991年枪决伏法。一年后黄锡任落网,虽然他并不承认犯案,但法官根据黄启雄的自白,亦将黄锡任判处死刑,于1990年6月1日枪决伏法。
第三名嫌犯沈鸿霖逃亡到埔里的山上种茭白笋,隐名埋姓14年,后因在高速公路酒驾被临检而遭逮捕。,被逮捕的时候,沈鸿霖的面貌和体型都有很大的变化,其同居人及邻居也没人发现他曾涉嫌轮奸杀人案。
沈鸿霖到案后以假名应讯,且始终否认犯案,但同伙黄锡任、黄启雄伏法前,均指证是沈鸿霖因怕被认出而杀人灭口,加上案发现场采得沈鸿霖指纹,被法院认定有罪,因此沈鸿霖被判死刑定谳。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五日中秋节补假当天,在芳苑乡的工厂员工大部分没有上班,不过沈鸿霖,与助手黄启雄及黄锡任等三人为了赶工,还在工厂内搬运货品。
沈鸿霖等三人工作一会儿后,到工厂守卫室休息并喝起酒来,不久厂内的王姓及陈姓两名女员工外出回到厂内宿舍,酒后的沈鸿霖等人看到王、陈二女后心生染指歹念。
当晚九时许,沈鸿霖等三人闯进工厂女子宿舍,当时王姓女员工在宿舍看电视,陈姓女员工则在浴室洗澡,沈鸿霖开口邀王女出外游玩被拒后,黄锡任以胶布贴住王女嘴巴并挑逗。沈鸿霖等人进一步扒光王女衣物,再抬她入寝室轮奸,王女一再反抗,沈鸿霖等人用烟灰缸及木棍猛击王女头部致死。
沈鸿霖等人杀死王姓女子后,发现陈姓女员工在洗澡,他们三人等陈女回宿舍时,联手制伏她再轮奸,后来因为怕恶行败露,将陈女灭口。
作案后,沈鸿霖等人迅速逃离现场,丢弃血衣及木棍等证物,二林警分局据报赶到现场,由迹证研判,锁定沈鸿霖等人涉重嫌。
2003年9月12号,台湾彰化地方法院ㄧ审宣判沈鸿霖死刑。
2004年4月28号,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二审宣判沈鸿霖死刑。
2004年7月8日,最高法院发回更(ㄧ)审
2004年10月26日 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更(ㄧ)审宣判沈鸿霖死刑。
2005年2月24日,最高法院发回更(二)审
2005年7月26日,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更(二)审宣判沈鸿霖死刑。
2005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发回更(三)审
2006年6月22日,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更(三)审宣判沈鸿霖死刑。
2006年8月24日,最高法院发回更(四)审
2007年1月24日,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更四审宣判沈鸿霖死刑。
2007年4月12日,最高法院发回更(五)审。
2007年11月29日,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更(五)审宣判沈鸿霖死刑。
2008年1月24日,最高法院发回更(六)审。
2008年10月20日,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更(六)审宣判沈鸿霖死刑。
2009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发回更(七)审。
2009年4月23日,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更(七)审宣判沈鸿霖死刑。
2009年6月25日,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死刑定谳。
2014年,与其他25死囚诉请总统减刑,总统府不予理会,诉愿被驳回后,提出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无审判权”驳回后,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遭到驳回,全案定谳。
沈鸿霖的义务律师邱显智认为此案有以下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