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康·乍萨(1951年8月6日-2013年3月1日),男,泰国籍,掸族,泰国身份证号码:8571576077706,是糯康犯罪集团的2号人物,也是泰北地区的毒枭,参与2011年10月5日的中国船员金三角遇害案。被判决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和劫持船只罪。
2013年3月1日下午二时,桑康和另外三人(糯康、依莱和扎西卡),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注射死刑,终年61岁。
桑康是糯康犯罪集团的2号人物,在2008年加入糯康犯罪集团,而他在组织里,是负责财务和成员的训练,相当于军师。
2011年9月27日,糯康在散布岛(糯康犯罪集团的基地,位于缅甸掸邦大其力县,缅甸老挝边界)对桑康和集团的三号人物依莱说:“有两艘中国船上下航行不交保护费,还拉缅甸军人来攻打我们,要教训他们。”。随后,糯康表示出他自己的计划,把毒品放在两艘船上栽赃,并杀掉船上的人,再由泰国军人来查毒品。
10月4日(案发前日),桑康接到了糯康的电话:“两艘中国船第二天到。”。随后,桑康他安排了集团的四号人物翁蔑准备第二天劫船。10月5日(案发当日),桑康因为肚子痛,没有到达案发现场,但是,他有使用电话指挥行动的进行。
桑康借回家、看老人、过节名义,离开糯康的营地,去他的老家躲藏。
2012年4月21日,桑康在独自开车外出时,被专案组控制,之后,通过多方协调安排,在不到40个小时的时间,跨越泰国、缅甸、老挝三个国家,把桑康押解到中国。
第二天(22日),桑康因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劫持船只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9日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2年11月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桑康死刑,法官判词:“被告人桑康·乍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且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且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且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桑康和另外五人(糯康、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当庭表示要求上诉。
同年12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二审,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