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主题
立陶宛宪法,是立陶宛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于1992年10月25日的公民投票中获得批准实行。
立陶宛大公国法律编纂的第一次尝试以立陶宛法令的形式出现,第一法令于1529年生效。该文件以鲁塞尼亚语编写,履行了该国最高法律的作用,甚至包括任何其他法律都无法与之相抵触的规定。
在18世纪,由立陶宛大公国和波兰王国王室组成的联邦实体波兰立陶宛联邦由于内部政治日益失灵而面临衰落时期。1791年5月3日,为了纠正这种情况,通过了一部宪法——这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国家宪法之一。
新宪法废除了自由否决权并禁止了 szlachta 的联盟,这些特征削弱了国家的决策。宪法还规定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三权分立,确立了“人民主权”,并将政治权利扩展到资产阶级。农民看到他们的权利增加了,但还没有废除农奴制,这一点得到了再次确认。尽管天主教信仰的地位得到承认,但宗教宽容得以保留。
1791 年 10 月 22 日的两国互惠保证伴随宪法,确认波兰和立陶宛大公国在一个国家内的统一和不可分割性,以及它们在国家管理机构中的平等代表权。
1791 文件的有效期不到 19 个月;经过短暂与俄罗斯的战争,它被废除由格罗德诺众议院于1793年11月23日到了1795年,联邦被的俄罗斯帝国,普鲁士王国和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所瓜分,立陶宛大公国的土地被俄罗斯并吞。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最后阶段,立陶宛于1918年2月16日宣布独立。三部独立的临时宪法于 1918 年 11 月 2 日、1919 年 4 月 4 日和1920年6月10日颁布。
1918 年 11 月 2 日,国务院通过了宪法法案。当时,它仍然受到 1918 年 7 月 11 日决定的约束,宣布立陶宛为君主立宪制国家,与德国关系密切。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理事会选择通过宪法法案,而没有具体说明政府形式或国家元首,将决定留给制宪议会 (Steigiamasis Seimas)。
1919年4月4日,国务院通过了修改后的临时宪法基本原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设立了主席一职,以取代理事会主席团。制宪议会在集会后于 1920 年 6 月 10 日通过了另一项临时宪法法案,确认立陶宛为议会制共和国,并为其自身权力提供了框架和限制。
制宪议会直到1922年8月1日才通过宪法。民主宪法类似于当代西欧宪法,体现了人民的主要权利和自由、政治自由、政治多元化和民主选举机制。宪法设想了一个强大的议会(Seimas)和一个政治上削弱的总统作为国家元首。
1926年12月17日的政变开始了将立陶宛共和国转变为由安塔纳斯·斯梅托纳担任总统的独裁国家的进程。1922 年宪法早在 1927 年 4 月 12 日就被忽视了,当时总统在没有宣布新选举的情况下解散了议会。提议进行宪法改革,加强总统的权威并削弱议会。
斯梅托纳于 1928 年 5 月宣布了一部新宪法,但并未尝试遵循 1922 年文件中规定的修改宪法的程序(这需要议会的同意)。取而代之的是,宪法是作为“提案”提交给国家的,将在 10 年内获得批准,尽管该条款被认为没有意义。宪法维持一个议会,但在议会休会期间,将其所有职能,例如颁布法律、批准条约以及起草和执行预算,分配给总统。议会直到 1936 年才重新召开会议。
1928 年的宪法从未提交给国家批准。取而代之的是,政府开始制定新宪法,并于 1938 年由新组建的国会批准(不允许反对派参加选举)。宪法颠倒了 1922 年宪法的自由主义思想,引入了国家是其公民生存的基础而不是相反的概念。宪法废除了权力分立,规定由总统、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的权力“不可分割”并由总统领导。
1940年,立陶宛被占领由苏联的联盟。讽刺的是,1938年宪法协助苏联在由总统手中集中的权力合法化他们的行动,这是事实上的接管后贾斯塔斯·帕莱基斯。1940 年和 1978 年,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分别根据1936 年和1977年的苏联宪法通过了新宪法。
1938年宪法的特点是在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宣布从苏联独立时重新生效。它的目的是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立陶宛共和国和新独立的国家之间建立法律连续性。宪法于同日暂停,并在起草新宪法的同时以暂行基本法取而代之。